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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日,河南栾川学生拦路殴打老师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常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案,常某驾车与潘某某一起外出时,遇见曾担任过其班主任的张某某骑电动车经过。想起曾被张某某体罚,心生恼怒,遂将手机交给潘某某,要求为其录制视频。拦下张某某,呵斥、辱骂,连扇四个耳光,朝面部猛击一拳。之后,强令张某某将电动车停靠至公路旁,继续辱骂、呵斥,又先后朝胸、腹部击打两拳,将电动车踹翻损坏,引起二十余人围观。事后,常某将所录制视频传播给初中同学观看、炫耀,又在“常氏宗亲”微信群再次发布视频,引发社会舆论关注。

 

栾川县法院认为,常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老师张某某,并同步录制视频进行传播,引发现场多人围观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般而言,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是治安案件,即殴打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予以治安拘留。但本案,因是学生殴打老师,且传播到网上,造成恶劣影响,有悖尊师重教的公序良俗。所以,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和秩序,情节恶劣”,以及第三条第五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规定,予以定罪处罚。此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但量刑一年半,略重,没有考虑该教师曾体罚学生情节。

 

本案案情看似简单,其实争议颇多:

第一,是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是原流氓罪分解出来的,主要特征是耍威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殴打对象一般是不特定人员,而本案的报复目标是特定的老师,更接近事出有因的故意伤害。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要件,必须致人轻伤以上,本案被害人只是轻微伤,不构成。又考虑到,被告人除了殴打外,还有拦截、辱骂、损毁电动车、网上传播影响他人生活等诸多行为,故本案定寻衅滋事罪,亦可。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中的随意殴打与故意伤害,经常有交集,难分。这根本上是立法不够清晰造成的。事实上,寻衅滋事中的随意殴打行为,就是故意伤害行为,现被人为分为两罪,自然难以区分。

 

第二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区别。

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区别在于,社会危害的程度不同:治安违法轻,刑事犯罪重。本案之所以定罪,伤情是次要的,主要是恶劣的社会影响。而判定社会影响的重要指标是,引发的网络浏览量、转发、评论、以及对被害人生活工作的实际影响,这些需要科学分析。就本案而言,常某拍摄殴打照片,并且传播,是始作俑者,难辞其咎。另一方面这个事件成为公共事件,又是众多网友加入讨论,形成舆论的。此时,须查证传播者的意图,是为传播天下,扩大社会影响力,炫耀其能,还是本想小范围传播,结局却失控。这些都要以证据来证明,造成实际影响的原因力。可惜控辩双方,没有展开,导致有疑。

 

第三刑事制裁与教育意义。

本案判处一年半,重不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争议不休。法院的理由是:“在量刑上,鉴于常仁尧是在返回栾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途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常仁尧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常仁尧在庭审时的认罪态度,并参考公诉机关提出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综合考虑,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在检察院的量刑请求中,取其下限,予以判处。法院的判决是就事论事,以社会意义而言,还应说明:1、本案中学生辩解的被体罚是否存在?该体罚是正常的管教,还是超常的惩罚?这节事实,没有查清,而被忽略,这是瑕疵。假如没有体罚,对学生要严惩不贷,假如有出格的体罚,曾造成学生伤害,则量刑应考虑前因后果。这样的判决才服人心。当然这样办案,工作量会很大。要调查二十年的证据亦是不易。第二、此类案件判的重好,还是判的轻好?这是一个伪问题,答案是罪刑相适应最好。因为“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最好的判决是罚当其罪。就本案而言,法院适用寻衅滋事司法解释“其他恶劣情节”条款予以定罪。此种富有弹性的条款,既已入罪,则应谦抑,酌情从宽,故量刑是可商榷的。

 

通过本案,惩罚不法,树立尊师重教观念,大有裨益。文明社会,不许暴力。良好师生关系是互动的,一方面学生应尊重老师,另一方面老师亦要善待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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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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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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