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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个国际品牌的T恤设计或网站中,错误地将香港、澳门和台湾与中国并列。对此,与品牌合作的艺人纷纷解除或终止合作关系。

杨幂工作室发解约函,解除与意大利品牌范思哲(Versace)的代言关系,范思哲也道歉并下架销毁相关T恤。
刘雯通过律师发函,终止与蔻驰(COACH)合作。蔻驰声明“发现几款T恤设计存在重大失误,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刻采取紧急措施,主动在全球范围的所有渠道将所涉商品下架”。 
易烊千玺随后透过工作室表明,宣布与纪梵希品牌(美妆)解约,并表示坚决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纪梵希声明称,对海外市场印花T恤中的错误深表歉意。并表示该品牌“一贯尊重中国主权,坚决拥护一个中国原则,坚定不移”。 
韩东君发布声明,宣布停止一切与亚瑟士品牌的代言合作 。亚瑟士中国就此发布道歉声明称,支持一个中国原则。

按,“一个中国”原则,是大陆艺人的底线。海外品牌,无论有意还是无意触之,必然引发反弹。海外品牌,进入中国市场,要入乡随俗,尊重当地法律法规与习惯。与其事后解约,不如事前约定。上述一系列的解约行为,实际上也是当事双方生意不够成熟的表现。对于签约艺人来说,签约时要告知“一个中国”原则,如果违反,则要解约。对于海外品牌公司来说,签约前要调查研究,熟悉市场与当地法律。双方都有失误,以致这样的解约屡屡发生。建议,合同中加一个“一个中国”条款为宜,一方面是提醒,另一方面方便解除。

从纯粹法律角度来说,艺人的单方解约涉及多个法律问题:第一、契约精神与可预见原则。契约精神是指双方都要遵守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艺人因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解除合同,无可厚非。但是,此时对方对于“一个中国”原则是否属于合同的可预见范围?尚要具体分析。如果是有意触犯,属于故意违约,损害艺人根本利益。如果是过失行为,当时不知,事后发现,则难谓对艺人违约。第二、艺人解约的发出与生效。根据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一方可以发出解除函,但对方有三个月的异议期 ,如果期间提出异议,则解除函不生效力,合同是否解除须由法院来判定。换言之,发函解除合同,要符合两个要件,第一符合解除条件,譬如对方先违约,第二、三个月异议期内没有异议。当然,如果对方道歉、承认错误,可以视为间接同意解除,合同即时解约。第三、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如自始没有发生,双方的服务费用可按实际结算,但也还存在一个违约责任委托,谁违约,谁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违约的,双方都要成违约责任。

一个成熟的合同,应该把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考虑进去,并设计为条款,以资双方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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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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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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