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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审查合同颇多,略有心得。一个成熟律师审查合同的标准是:该合同条款,如果打起官司来,会如何解释适用?是故,律师须有诉讼的基础,唯有审查者的水平高于或同等于起草合同者的水平,才能审出真问题。杨树达与陈寅恪信说:“古来大诗人,其学博,其识卓,彼以其丰富卓绝之学识发为文章,为其注者必有与彼同等之学识而后其注始可读,始可信。” 又,审查合同如读书,除了表面条款外,还要审查出合同背面的东西,挖出对方所埋伏的陷阱。读书厉害的,阎若璩算一个。他说“古人之事应无不可考者,纵无正文,亦隐在书缝中,要须细心人一搜出也”。戴震评价“阎百诗(阎若璩)善读书,读一句书,能识其正面背面”。
 
第一、合同名称是画龙点睛
合同的抬头(名称)是最重要的指引,双方的权利与业务以此展开,就如案由,精要概况了整个法律关系,又如诗眼,是全诗的灵魂。可惜很多人不注意,还是很随便写一个“合同”、“合作协议”,甚至写了错误的、似是而非的名称。我一般会简要概况合同名称,一目了然,譬如裁员合同,就写“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譬如几个股东合作开公司的合同,写个“股东投资合作协议”。合同的名称,与合同中的“鉴于条款”是相辅相成的。“鉴于条款”是背景介绍,非常重要。有了鉴于条款,第三方(尤其是法官)很快知道合同的目的,而没有鉴于条款,往往只有双方当事人才理解交易过程,就如江湖秘语,第三方要费力去解读。
 
最近看了一个“居间合同”几遍,都没明白“居间”了啥。经向客户询问背景,才知道故事:甲方去投标,拟中标后,向乙方采购设备(价格是底价)。还约定,如果是甲方合作的公司中标,则乙方也只能底价卖给甲方(再由甲方供货给中标公示)。如果是其他方公司中标,则乙方卖给其他公司的供货价格也要甲方同意。要之,甲方意思是,该项目中,如果有公司向乙方买设备,乙方都要给甲方报酬,报酬是该设备的底价与供货价的差额。——其实这么复杂的表达,概况起来就是一个“预分包(采购)合同”,即如果甲方或第三方中标,成为总承包,则分包给乙方,分包的合同价与低价的差额属于甲方。
 
 
第二、违约条款是重点对象
如果合同内容多,是改不胜改的,可主要审违约条款。这个审好,合同大半已经审好,因为如果没有违约责任,合同有偏向也无所谓。现实中,上市公司给供应商的合同最啰嗦,条文亦苛刻。我最近看的几个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合同,一般都要七八个合同一起签,加起来四五十页,包括采购框架协议、订单、保密协议、质量保证协议、廉洁协议、进出口承诺书等。这些合同条款,都很霸道,如南京条约,丧权辱司。譬如常见的付款,是开六个月的承兑汇票,等于要供应商垫资六个月,一般的公司撑不起。再如里面的违约条款,基本是都是单方面巧立名目的扣款,给人的感觉是想靠合同赚钱,而不是产品交易赚钱。实际上这种苛刻合同,表面上大公司占便宜,背地里小公司在恨恨履行,心貌不合的合同,并不明智。但是市场在那,供应商难以大幅度修改合同,没有挑战合同的本钱。我常见的修改,就是一笔删去或者降低违约金条款,譬如删掉什么违反保密协议赔偿百万条款(把交易信息作为秘密,无论泄密轻重都罚款,本身就不现实)。再如延迟交货条款,每日罚金1%太重了,10天就10%,改为每日千分之几。同时加上一条,如果对方付逾期付款,应支付每日利息多少等。这样来来回回,总能调整点。当然也碰到过一个字都不给改的公司,那生意是否做,让客户自己去决定。
 
第三、对等原则的运用
对等原则,是一个简单有效的方法。很多合同,都是一边倒的。譬如说,甲方版本的合同,违约责任都是乙方的,没有一个甲方的,偶尔涉及,也是甲方免责。我最简单的修改就是把“甲方”、“乙方”都改为“任何一方”。这样很多甲方对乙方的要求,也变成乙方对甲方的要求,以其人之道还治其身。而且出师有名,对方难以拒绝。
 
其实,任何一个合同都是难以面面俱到的,约定经常性发生的情况借款,其他问题,可参照合同法处理。想以一纸文书,来约束整个交易是不现实的,合同只是一个大致纲目,而不能规划到每一个细节。记得又一次,我陪客户与台商谈判,对方带了一个台湾律师。他们的分工是,台商谈交易节点,其律师谈具体条款。结果,台商每说一个节点,其律师就说我方一个违约责任。我回答,小概率事件就不要约定违约责任了,否则无穷无尽,对方不肯。于是我方不得不对台商的每个条款,加个对等的反违约条款,即如果对方违约,该如何如何。这种谈判,实际上背离了合作主旨,生意尚未做,责任倒好像在追究了。律师不是在促进交易,而是在破坏交易。后来听说,对方律师是按小时收费的,所以下午我就建议,先让双方客户谈,谈成草案后,双方律师再交换文本协商。最后,总算谈成,合同几十页,但核心条款,没几条。我是不太喜欢长合同的,除非是长期合作的大型项目,一般的合同,言简意赅就行了。最近见到一个台湾渔船公司雇佣大陆船员的合同,只有七条,写在一页纸上,每条之间有逻辑,且每条都发生作用,用半文言写就,既实用又文辞美。最后八个字是“签章有效,过期作废”。学之,写了个解除劳动协议也就五条,一是解除时间(包括社保缴费时间、工资计算时间),二是劳动补偿金(给个算法与数额)、三是退工单问题、四是离职工作交接(包括交接不当须赔偿以及影响支付补偿金支付)五、其他(包括确认双方没有其他劳动争议)等。每一条都有可操作性,操作结束,双方也履行完毕了。
 
业精于勤荒于嬉。一个好合同是法律与业务的完美结合,离开具体的业务,法律空洞无用,唯与业务结合,法律才能乘势而发。律师要熟悉客户的业务流程以及可能出现的纠纷,加以预防,同时又让对方能够理性接受、有一定利益均衡的条款。这样审查修改合同,才发挥律师的最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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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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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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