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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浙江台州、温州地区在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台州中院出台了《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
 
台州中院规程主要内容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债务违约时间在1年以上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或经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后,财产不足或无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的,可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申请(但如果债务人存在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负债、欺诈等规避执行等不诚信行为的则不适用)。期间,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清算,无财产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提请法院裁定终结债务清理程序。
 
债务清理终结后,债务人要完成执行退出宣誓。法院可对债务人作出“行为保全令”,债务人在债务清理结束后的4到6年期间,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和限制其相关身份资格。“比如,债务人不能从事金融等高风险的经营性行业,不能担任公司股东、高管,不能违反限制高消费规定,每半年向管理人申报财产,如果有再次借款的情况要向出借人释明情况等。”债务人遵守保全令的,期满可回归正常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
 
台州法院共对3起被执行人案件实施管理人调查机制和债务清理机制。其中1起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转入对被执行人债务清理后,经管理人调查和法院审理后,认定其无失信行为,通过“破产”予以实质性退出。温州的瓯海区法院、平阳县法院,也是类似规定。
 
由上可知,个人破产制度就是,债务人真的没钱还了,在被限制行为4-6年后,无须再还。简单地说,就是吃苦4-6年,避免终身负债。这个制度的好处是,给债务人一个翻身机会。坏处是,有人会借此逃债,譬如借个一百万,周游列国、游山玩水后,申请破产,也不过是熬过4-6年苦日子。所以,个人破产要甄别债务人的债务性质,是故意逃债,还是客观负债?这就需要社会信用,对债务人的品行做一个评估。换言之,个人破产的制度的前提是,社会信用制度健全,能基本评估“债品”,以决定是否给债务人自新机会。
 
但是目前情况下,这个制度似乎还是要缓行、慎行,因为诚信制度不够健全,会被钻法律漏洞,有“最后捞一笔后,破产了事”的担忧。就法律层面来说,目前只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法还没有立法,法院的试点是实践先行为,以后立法提供经验。其实,在诚信社会,个人破产制度是必行的,因为债务人已经受到相应惩罚了,可以给个机会,回到正常生活,但在不诚信社会,个人破产制度是肯定不行,等于在鼓励逃债。这个制度的基础是公民素质能与法律设计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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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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