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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晚上,河南原阳县太平镇一马戏驯养团正在表演,一只小老虎突然从铁笼中逃出,跑进附近玉米地躲起来。事发突然,驯养师阻拦不及。直到第二天上午10时许,小老虎被打麻醉药后成功抓获。幸好没有伤人。因演出未备案,涉事马戏团两名负责人已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据初步调查,涉事马戏团为安徽一马戏团,9月1日取得由原阳县文广部门颁发的准许演出手续,有效期两年,9月6日的演出未备案,这是取得手续后第一次演出。

事件给社会敲了警钟,马戏表演要注意公共安全,老虎毕竟是老虎,是会伤人的。“虎兕出于柙,孰之过?”,管理员之过错也。老虎逃脱,驯兽师是管理失职,马戏团团长也要负领导责任。至于演出没有备案,则是一般行政责任,因为备不备案,与老虎逃跑,没有直接关系。即使备案,笼子没关好,老虎也会逃的。所以,如果因为未备案,而刑事拘留两马戏团负责人,也是缺乏法律依据。他们所涉嫌是什么罪?媒体并没有报道。

首先,想到的是老虎逃跑,会危害公共安全,所以可能涉嫌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老虎的危险性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是该罪是要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案小老虎没有伤人,相反它在逃跑过程中还被车撞过,所以是不构成本罪的。

其次,运送老虎,如果没有运输证,是否有罪?案例显示,也是无罪的。2014年,4位耍猴艺人携带6只家养猕猴,在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被指控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决罪名成立,免予刑事处罚。二审认为,在运输表演过程中并未对猕猴造成伤害,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改判四被告人无罪。2016年,河北沧州马戏团租用动物跨省表演,也被以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起诉。一审判处马戏团团主李荣庆、李瑞生10年和8年的有期徒刑。二审改判无罪。

最后,马戏团难道涉嫌非法经营罪吗?非也,其是有演出手续的。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吗?也不涉及,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是惊吓一场,而且马戏团表演,也不是生产、作业,故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知,这次老虎逃跑事故是危害公共安全,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相关人员并不构成犯罪。马戏团表演要注意安全,须有效的管理。如果安全不达标,应不予演出。但也不能因为发生意外,就找个罪名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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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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