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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日,演员叶璇乘坐高铁时,遇到后排一男子使用手机大声外放视频。与之交涉,不听。还骂叶璇“神经病”。事后,叶璇将过程曝光。男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错误,但对于叶璇将视频发布到网上,认为对他影响很大,让儿女脸上无光,要求删除视频并赔礼道歉,对方已侵权,有可能会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到底。

 

叶璇的曝光不道德行为,是否侵犯被曝光者的肖像权(或者公开权)?此事件,如果叶璇打个马赛克予以曝光,以提醒公众注意公共场所的噪音污染,则没有任何法律问题。而没有打马赛克予以曝光,针对性很强,可能会引发侵权纠纷。这里主要存在一个比例原则,即一个人的过失与受到的惩罚程度应成比例。譬如说,一个在犯罪,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故无论如何曝光都可以。反之,如果一个人没有违法,只是不道德,则曝光也要注意适度,以避免被违法犯罪那样的舆论强度惩罚。所以叶璇的曝光行为是否侵权,要综合具体情况来来判断。这种曝光界限不容易确定,但总之要符合比例原则。

 

对肖像权的使用,法律上是存在豁免事由的,譬如为了公共利益,制作与使用肖像行为阻却违法:(1)使用公众人物肖像;(2)新闻报道中不得已出现的肖像;(3)风景照中不可避免出现的甲乙路人肖像;(4)执法、司法活动中使用人物肖像;(5)为了公共利益而曝光的其他情形。

 

具体到本事件,在高铁上大声播放视频,噪音影响整个车厢,是不道德行为。对此,《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及《关于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实施意见》规定,大声外放视频或音乐等五类不文明乘客行为被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也规定禁止在车站、车厢内外放音乐。违反守则的,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采取劝阻、制止和拒绝提供服务的方式,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所以总体上,叶璇的拍照上网,是社会肯定的,至于是否存在瑕疵,需要司法实务来定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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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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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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