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1123日,微博用户@眸冷骨累的王马丁发帖称“当年做大学生的时候,我是个精致的利己主义者〔现在更是)。但凡发现学校图书馆里有我久久爱慕的古书,大多是竖排版繁体刚解放时出版的,我就统统借来来不还,直接按图书馆规定赔偿。记得那时候是按图书背面标价三倍赔偿,三倍仍不足十元的按十元赔偿。我看中的古书大多原价就几角几分钱,我就这样按十元一本的价格把上戏图书馆里的《全唐诗》《李白全集》《樊川全集》N50年代古文书全赔回了自己的书房。”

 

网友怒斥,钻了空子还洋洋得意。1126日下午,上海戏剧学院称学校方面已经关注到此事。事件当事人曾是上海戏剧学院导演系学生,于2000年入学,但并未如期毕业,2002年退学。

 

@眸冷骨累的王马丁继续发微博辩解:“把一件18年前的事情经网络放大后来以毁灭的恶意对付我,那回应一下,就当契约精神启蒙。1)违约是契约的一部分。赔偿的价格除了物品的价格也包含了惩罚价格。此处必有人要杠是遗失,是损坏,还是主观不愿归还。明确回答,于甲方来说,这三者是一样的,因为无法侦查,也没有成本与手段去侦查,所以这一部分统统体现在违约责任,即赔偿标价里了。218年前,一本50-60年代出版的旧书(并非明清孤本),在上海文庙旧书市场大约为2-5元左右。图书馆所制定的三倍价格不到10元按10元赔偿,是合理的惩罚价格。闯红灯是不对的,闯了赔200元是合理的,赔2万元坐20年牢就过分了。

 

窃以为,此事件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是图书馆的规则,存在漏洞,第二是当事人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契约精神,是指善意履行合同规定(包括图书馆借书规定),如果合同本身有漏洞,则善意去填补之,而不是恶意利用之。图书馆的赔偿是针对“遗失”而言,是对过失行为的救济,而当事人是假装“遗失”,是故意行为,以达到占有古书之目的。所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即隐瞒真相,谋取利益,而非真正的契约精神。根据现在法律《民法总则》规定,欺诈的行为可以被撤销,撤销的后果是返还古书。只是撤销期间最长5年,本案已经18年,超过期限不能撤之。

 

图书馆的赔偿规定,没有区分“遗失”与“假装遗失”亦是一大漏洞。可以补充规定,借书人不诚信借书的,图书馆对原书有永久追偿权,并将违约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公示,原书追回后,失信人应按照古书最高市场价支付违约金。这样的规则,就如本案的当事人,就没有便宜可占了,一旦被发现作假,不但要还书,还要赔钱,赔了夫人又折兵。法律规则完全可以对付精致利己主义者,促其从良。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