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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案情以及当事人的个人情况,私下偶尔谈及无妨,亦是人性本能,但面对媒体公开谈论,则要注意身份了。这些秘密是不得不保守的,烂在心中。这是为了维护律师制度,让当事人信任律师,能畅所欲言也。律师法第38条亦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可见,未经当事人同意是不能随意披露资料的。最近两则公共事件中,都出现辩护律师忍不住发言的情况,一则是法子英的辩护律师,披露当年辩护情况,说法子英漠视生命,以及与新近落网的劳荣枝的交往关系。这个信息,固然有意思,也是出于一个公民的义愤,可以理解,但是记者可以披露,而律师不合适也,只能藏着掖着。另一则则是李洪元的律师发表声明,说李洪元是法定无罪,接着话锋一转,说公司不是故意的,是管理漏洞,反而为对方公司辩护起来了。最后还提及网络上一封号称李洪元的信不知出处。应该说,李洪元的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多次会见当事人,三次提交无罪的法律意见书,是个尽职的好律师。但在声明中,为对方公司解脱,并非其律师职责,虽然可能是外力所致,但也要沉着应付,保持沉默总是可以的。由此也可见律师保密亦难,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坚持法治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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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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