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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美美,一个年轻貌美的小女子,因为炫富,自称“红十字商会总经理”,在这个贫富分化、一有风吹草动就草木皆兵的社会,引起轩然大波。为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郭美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称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媒体没有报道,红十字会报案的案由,以及警方立案的案由。从法律分析,报案有两种,一种是治安管理处罚报案,一种是刑事犯罪报案。假定郭美美虚构红十字身份,分析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适用该条文的关键是,是否扰乱公共秩序。郭美美事件引起的网络热议,舆论公评,社会监督,并没有造成公共秩序失序,因此难谓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郭美美只是自称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并未造谣红十字有经营黑幕,故本罪显然不适用。

 

可见郭美美的行为,不涉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而郭美美自称“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侵犯红十字名称、损害名誉,属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红十字会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礼道歉,但无权要求以公权力追究郭美美责任。

 

以上的分析,都是假定郭美美冒用“红十字商业总经理”为前提。而如果郭美美所言是真,即“红十字商业”是“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俗称,且确实担任经理职务,则更无责任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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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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