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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日,丽江退伍女女唐雪反杀案,被认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检察院撤回起诉,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永胜县检察院查实“201929日凌晨1时许,李德湘手持菜刀溜出家门,跑到唐某勇家大门外侧,用菜刀对唐某勇家大门进行砍砸,并用脚踢踹大门。后赶来劝阻的朋友罗某坤将其菜刀夺走并丢弃,其朋友杨某、张某亮、朱某、李某林劝李德湘回家。其间,唐雪听到砸门声后起床,因感到害怕到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果皮刀和一把黑色手柄水果刀放在裤兜里用于防身,并打开小门出门查看。李德湘看见唐雪出门后用力挣脱朋友拉拽,冲上前即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唐雪拿出红色削果皮刀反抗。李德湘继续挥拳击中唐雪左脸部,在被几位朋友拉开后再次挣脱冲向唐雪,对其拳打脚踢。唐雪招架中削果皮刀掉落地上,情急之下掏出黑色手柄水果刀用力反抗、挥刺,后双方被他人拉开,唐雪回家。李德湘边往巷道外跑边大喊“拿刀来”,后在奔跑过程中倒地。其朋友上前发现李德湘受伤,遂将其送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于该不起诉决定,死者父亲李兆云不服,表示要申诉。认为其子身中数刀,且唐雪的相关侵害发生在李德湘停止攻击后,不应属于正当防卫。有异议的部分,主要指致李德湘死亡的刀子,认为通报中的“凶器”跟其子的尸检结果不符。此外,还对命案发生前双方的厮打有异议。

 

纵观本案,深更半夜,有人上门挑衅,室主一顿乱刺,杀死挑衅者,是否有罪?检察院最终认为,这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防卫,无罪。死者家属则认为,吵架不至于被杀。对此,我个人是倾向正当防卫的,因为夜深,大门被菜刀砍损,还被叫嚣恐吓,此时携刀出门去看看,属于正常情况。万一有变,可以防身。总不能赤手空拳去被欺负。出门后,遭对方拳打脚踢,掏刀自卫,亦是情有可原。只是不幸把人刺死了(如果只是刺伤,一点争议也没有)。这种刺杀,大抵是乱刺的结果,难谓故意置人于死地的,故可宽宥,认定为正当防卫,免予刑事处罚。

 

死者家属的疑问是,刺杀的刀子,未必是现场那边水果刀,而可能是另外一把刀(网上的消息,此刀没有找到,未成为呈堂证供),以此推定唐雪有杀机。对此,检察院有义务正面回应,凶器为何?与伤痕形成的关系等。但在法律上,其实凶器的意义不大。家门被侵,拿个义和团的红缨枪与大刀出门,亦是可也。选择一个武器,保卫家人,并无过错。若在老美,人家早子弹上膛,持枪出门了。但是作为检察机关,则应披露全部案情,接受当事人家属拷问以及社会检验。

 

本案的定性反复,其实还存在诸多问题。

其一、室内外的正当防卫标准不同。对于室内,参照唐律疏义,对于半夜无故登门入室的,可格杀勿论,因为非奸即盗。对于室外,因没有直接危险到室内家人,此时要考虑的是是否对本人构成生命危险。就本案而言,被杀男子人高马大(190cm),时间在半夜,又先有菜刀损毁大门以及语言恐吓行为,故令人深恐。恐惧之下,反弹亦大,刀刺亦猛,故丢了性命。万事都是有前因后果的。对于该刺杀行为,是无罪还是过失杀人,恐怕争议一直会下去,就算是有陪审团,也未必有一致意见。但从大多人的社会观感来说,这种上门挑衅死,是不被同情的,咎由自取。所以该案件虽有点缺陷,还是被认定正当防卫,而非防卫过当。

 

其二、司法要受舆论监督,但也不能被舆论左右,最终要根据证据与法律来。本案,明显受到舆论的巨大影响。舆情之前,唐雪被关押、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舆论之后,案情反转,唐雪被释放、被认定正当防卫,天地之别。不可否认,本案舆论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但也反映了司法的不正常,因为不可能每个案子都被舆论监督的,未被舆论的案子,又会如何呢?司法的公正在于常态化的司法理念,不偏不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经受得起舆论的监督与社会的考验。本案检察机关先是指控犯罪,后是不起诉,让社会疑窦丛生。其实重大的案件,通过审判程序,举证、质证、认证,让大家看到证据后,作出决定,更服人心。检察院的未经审判,就不予起诉,是巨大的检察权,其之行使,也应受到社会的监督与制度的制约。法律不能谁强就偏向谁,而是应该公平适用。

 

过去二年中,正当防卫条款从昆山反杀案被激活,赋予了人们更多的自卫权,是件好事,而本案正当防卫的引起争议,也说明该条款适用已到底达到深层次。经过反复的讨论,正当防卫的法律会更成熟,成为维护社会公平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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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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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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