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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猛烈,各地采取管控措施,切断传播途径,但还是有人隐瞒病例,四处走动,造成传播,而一人会传染一地,造成严重后果。据公安部刑侦局的消息,近日已有超20名患者因故意隐瞒病例,致多名人员感染和隔离。各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这20余名患者分别立案侦查。
 
上述案件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案件罪立案,此罪起点三年,颇为严厉。但实际上,个人传播传染病涉及两个罪名:一是故意传播的,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过失传播的,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传播与过失传播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是明知有病,有意传播,后者是应知有病,疏忽大意或出于自信造成传播。两者的判断标准是:如果已经确诊,或高度疑似(来自疫区、发烧、咳嗽且事后确诊的)还恶意传播,是故意传播。如果是一般疑似病例,自己也不在意,侥幸心理,瞒报后四处走走,是过失传播。如果无症状,不知自己携带病毒,造成传播,则是意外事件,不为罪。又因为过失犯罪,以造成实际的严重后果为要件,而对此的调查取证,需要时间,所以目前都是以故意犯罪先立案,以后再根据证据,可以改变罪名为过失犯罪。从报道来说,应该绝大多数是过失传播的过失犯罪,那种故意想传染别人的极少。
 
故意瞒报、过失传播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也有社会危害性,应予惩罚。所以,上海人大常委会2月7日通过《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规定“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即将这些人上失信黑名单,予以惩戒,以督促及时上报。
 
最后,对于个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刑法第330条有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但该罪名是针对甲类传染病的,而本次是乙类传染病,故不能适用。(实际上虽是乙类,参照甲类管理,但是刑法不能参照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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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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