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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因连日降雨、道路塌方,T179绿皮车在郴州段,司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还是撞上塌方体,导致第一节车厢起火,第二至六节车厢脱线倾覆。事故致4名旅客重伤、118名旅客轻伤;1名铁路乘警经现场抢救后不幸殉职,5名铁路工作人员轻伤。

 

首先对死者家属、受伤者表示慰问。这次事故,因塌方引起,属于意外事件。但是该意外事件,并非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本次事故是应能预见塌方并且避免的。铁路方对行驶路线的安全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预警,是有过错、有责任的。

 

其次,铁路的应急联系也不到位。根据报道,事发地位于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永华村境内。该村村民李海平,在事发前10多分钟就发现了铁轨上的塌方体。之后,他两次拨打110报警。在火车逼近时,还趴在护栏上不停挥舞手中的外套,意图提醒火车紧急制动。事故发生后,他和其他几位村民赶紧跑到铁道上,开始救人。李海平尽到了一个公民的义务,值得称赞。而需要反思的是,报警后警方是否及时处理、能否及时处置。换言之,与铁路的应急联系是否畅通?这些是需要配套的应急通讯系统保障的。

 

在法律上,铁路应该赔偿受伤乘客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或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铁路公司应该全赔,包括精神损失。殉职的铁警,则根据《公务员法》第83条的规定“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处理。受伤的铁路职工,则按照工伤事故处理。

 

村民李海平的报警、救助,是见义勇为行为,应予以表彰。在法条律上是“无因管理”行为,即《民法总则》第121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所以,他因抢救造成的误工费,应由铁路补偿。虽然钱很少,但代表者法律的精神,鼓励好人做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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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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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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