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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331日上午,上海长宁区法院公开宣判了,唐爽诉周立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周立波、胡洁诉唐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两案。法院一审判决,周立波停止侵权、删除侵权微博以及链接、赔礼道歉。同时判决,唐爽停止侵权、删除侵权微博以及链接、赔礼道歉、向胡洁赔偿精神损失8000元。

 

从表面上看,双方互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基本扯平。唐爽虽多赔偿八千,但金额不大,属于象征性赔偿。判决也告诉社会,在微博等社交工具上交涉,要注意语言分寸,如果出格,譬如没有证据的指控、证据不足的指控,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逞一时之快要付出代价。要有利有礼有节地去交涉,不违法,又被公众认同与支持。

 

实际上,周立波受到影响更大,基本上被断了复出之路。两案的焦点是,唐爽关于周立波吸毒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周立波一方的诉讼策略严重有误。周立波先去美国委托鉴定,确认没有吸毒症状。在诉讼中,为自证清白,再次委托法院鉴定,结果被鉴定出头发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这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其实,为确保鉴定结论,周立波应该事先在国内鉴定机构鉴定,再视情决定是否再次鉴定。

 

果然,周立波自己鉴定的结果,反而成为帮助唐爽指控的证据了。法院认为,争议焦点在于唐爽此项言论是否构成诽谤,应着重审查是否具有基本事实依据、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系故意捏造、无中生有。结合唐爽在美国案件中的经历,其与周立波曾密切交往的事实,周立波前妻关于周立波吸毒的陈述和接受采访的视频,以及妻子关于毒品来源的表述,足以使得一般人产生“周立波吸毒”的认知。周立波毛发中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鉴定结论,亦能在一定程度上与该认知相印证。 综上,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规则,采用一般人判断标准,法院认为唐爽上述言论系基于自身认知,并非故意捏造,不构成诽谤。

 

该案,另一争点是“白眼狼”“利己主义者”“小人”等言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唐爽与周立波一家此前曾关系密切,在唐爽养病期间,周立波一家曾照料唐爽,对此唐爽亦在庭审中予以承认。后两人产生矛盾,内心均有不同程度的怨气,都在微博等自媒体上发表过激言论,在这一背景下,周立波称唐爽为“白眼狼”“利己主义者”“小人”等,属于其自然社交反应。从涉案微博的评论来看,双方均有支持者,并未产生一边倒的评价,故这些言论虽有贬损含义,但尚未构成诽谤或侮辱,故不构成侵权。——换言之,以上贬损性言论,尚有点事实依据,属于情绪性语言,故不被认定侵权。

 

总而言之,法院在努力平衡双方诉求,但头发的鉴定报告是硬伤,是诉讼的枢机。诉讼策略,就如三国演义中的计策,不可不慎,若不成则会反受其害。不管怎样,希望他们翻过这一页,开始自己的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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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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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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