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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务院令第501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了铁路限额赔偿,即“ 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我们认为,铁路事故赔偿中不适用限额赔偿,而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全额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同一标准。理由如下:

 

《铁路法》没有规定赔偿责任限制,国务院规定赔偿责任限制缺乏法律依据。

相对《铁路法》,《航空法》和《海商法》都规定有责任限制,譬如《航空法》第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海商法第117条规定:“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而《铁路法》73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显然在铁路法没有规定赔偿限额的的情况下,国务院不能自行规定赔偿限额。

至于将来铁路赔偿是否要限额,是一个立法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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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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