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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后旗法院(2020)内0928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记载:“经审理查明,20091222日,被告人李某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刑事审判工作。20111220日,原集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云小霞(已另案处理)在审理郝卫东过失致人死亡一案时,其制作的(2012)集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中将郝卫东的职业乌兰察布电业局职工错误填写成为无业,对郝卫东宣判后,未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集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送达给郝卫东所在单位乌兰察布电业局。

 

被告人李某在对郝卫东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刑事判决书》未认真审核,致郝卫东从2012年至2019年在乌兰察布电业局领取工资薪酬、奖金、福利(企业年金)、企业代缴五险一金共计1374960.01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长,在履行签发法律文书职责时,未认真审核把关,致使乌兰察布电业局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这个案子看的一团雾水。法院的逻辑大致是,被告人郝卫东是电业局的职工,但承办法官(刑庭庭长云小霞)在判决书中错误填写为“无业”,也没有把判决书送给电业局,导致电业局不知道郝卫东被判刑了,还发了七年薪水,损失137余万,故承办法官与分管副院长都有责任。

 

仔细研究,该案还是有问题的。被告人的职业,从第一份笔录开始就询问固定,公检法的笔录上都有记载,本案中检察院在起诉书中都已载明,故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搞错的,但承办法官还是搞错了。这种搞错不知道是有意为之,还是无心之失?如果是有意为之,则是滥用职权,如果过失造成,则是玩忽职守。

 

副院长在签发刑事判决书时,如果明知承办法官把“职工”改为“无业”的,则是滥用职权的共犯,如果不是明知而签发,则其签发行为只是一个瑕疵(因为副院长不可能去代替承办法官去审核把关每个细节的,除非这个细节承办法官已经着重提醒)。另外,该签发行为与电业局损失的因果关系也难谓构成。电业局的损失首先是被告人隐瞒判刑真相造成的,其次还要看被告人是否还在劳动,最后才是法院的判决书没有送达到位的责任。

 

所以就本案判决书本身而言,是事实不清(或有内幕)。从法理上分析,副院长要么是滥用职权的共犯,要么不构成犯罪,而非玩忽职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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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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