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近日中信银行虹口支行,犯了一个低级错误,竟然泄露客户池子的账户,严重违法,严重背离职业道德。须知,银行对客户存款的保密义务,是银行的安身立命之本,瑞士银行的信用即在于此。根据法律,除了公检法依法办案(包括律师持法院开具的调查令),以及存款者本人可以查询外,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能查询之。

 

先看下双方当事人的说辞。

池子委托律师发函称:在未经我方委托人授权、且经任何司法机关合法调查程序的情况下,将我方委托人在中信银行虹口支行开立的个人名下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直接打印并提供于与我方委托人存在经济纠纷的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笑果文化”)。有理由推測,笑果文化利用其非法获取的财产线索,骗取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批准并实施其司法查封的申请,直接导致我方委托人的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中的余額远不足冻结金額)。属于严重违法,甚至涉嫌触犯《刑法》第25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经济损失予以全額赔偿并同时在公开媒体上予以赔礼道歉。

 

笑果文化则发声明称:20201月,我司旗下艺人王越池(艺名池子")未经公司允许擅自参加商业活动,之后以邮件形式提出解约诉求。我司已于114日回复邮件,表示将在双方的合同框架内,依据法律处理解约事宜。此后,我司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处置我司与池子之间的经纪纠纷,其根据相关流程采取了财产保全、提起仲裁、证据收集等法律行动。关于池子所提出的“工资拖欠"违约金'等相关经纪问题,亦正在仲裁程序中。上述行动,均在法律及合同的框架之下进行。”

 

综上可知,笑果文化公司与池子发生合同纠纷,公司提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即冻结池子的账户)。由于冻结账户需要账户线索,于是中信银行非法查询并打印了池子银行交易记录,法院因之冻结了该账户。

 

在法律上,中信银行的泄密行为,不但要被罚款,还要赔偿损失,并且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所以,中信虹口支行将被银监会罚款5-10万元(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万的情况下)。银行泄密,是对客户的违约,也是侵权行为。但根据现有法律,对客户的赔偿不会多,因为池子的实际损失是账户冻结期间资金不能流动造成的损失。账户里面的钱还是在的,不能使用而已。即使参照民间借贷的24%利息计算,也没有多少。又因为池子只是财产损失,不是人身被伤害,精神损失一般也不会支持。不过,考虑到舆论沸腾,估计中信银行会公关,赔笔钱给池子作为道歉费。其实,对这种泄密的赔偿,伤害了客户心理,应该设立惩罚性赔偿的制度,给予客户相应的赔偿。

 

关于刑事责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般要造成严重后果才追究。本案造成的后果,暂时是账户被法院查封,财产还在,故一般不会作为犯罪处理。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项、第(八)项,银行在履行职责中非法获取、出售财产信息25条以上的,予以追诉。那么本案银行打印的交易信息,是算一条财产信息,还是算多条信息呢(即每次交易信息算一条,予以累计)。窃以为,对条数的认定,还要结合用途来认定。就本案而言,是用于财产保全,故可以认定为一条财产信息,但如果泄露的交易信息,又涉及到其他账号,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则应该按照多条计算。总体上要看泄密造成的后果,决定是否作为刑案处理。

 

顺便说一句,实践表明,公民利用律师函与舆论维权是有效的。本案的律师函,事情也写的清楚,只是没有写出具体数据,譬如说被冻结多少、要求赔偿多少,果断略不够。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695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