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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天大的悲剧。5月17日晚上19时许,四川江油市马角镇沉水村村民唐某(女,47岁)送儿子(7岁)去学校,路过梯子岩处,遭遇黑熊袭击。儿子侥幸逃脱,逃生过程中沿途呼救。母亲则被熊袭击伤害致死。村民苏某(男,55岁)闻讯下山前往梯子岩处寻找,村民朱某(男,68岁)亦参与搜救,也先后遭黑熊的袭击死亡。此熊兽性大发,竟然袭杀三人。5月18日凌晨2时许,黑熊与特警遭遇,被在现场击毙。

教训很深刻,尤其要调查黑熊为何伤人,是否因为生态链被破坏?(生态安全是最重要的预防)。之前是否防范,譬如树立一个景阳冈有老虎的牌子,以警醒过路人(有危险而未防范,是管理者的失职行为)。野生动物的命再贵,也不如人命珍贵(有时候,看到大熊猫滋润的样子,再想想那些山村衣服褴褛的苦孩子,总不是滋味)。保护动物重要,保护人民不被野生动物伤害更重要。野生动物的保护与人民的生活安全,应该有一个恰当的平衡。人伤害了野生动物,要被判刑,野生动物伤害了人,也要惩戒,而不能一埋了之。


关于善后问题,第一是给予罹难者家属足够的补偿。《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关键在于补偿的标准,查各地标准,偏低。在法律上,同样是人身损害,可以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以弥补损失,不宜降低标准,也可以引进保险机制(野生动物伤害意外险),以分散风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是对伤人动物的惩戒。对此,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根据民间习惯,对于伤害人致死的动物,考虑到其可能再犯的社会危险性,予以击毙、处死等处置是允许的。《刑法》第341条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对人伤害野生动物的处罚很重,但对野生动物伤害人的规定却阙如,岂非怪哉。应该填补该法律空白,允许以合理的方式惩戒害人的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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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0篇文章 7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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