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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王振华猥亵儿童一案,因为涉嫌隐私,不公开审理。所以,外界无从知悉具体案件,从而做出专业分析判断。而从有限的公开的报道来看,这个案件存在系列严重问题。

 

第一、关于罪名与量刑,尚需释明

网友质疑,罪名为何不是强奸罪,而是猥亵儿童罪?审判长判后答疑“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而没有性器官的接触,司法鉴定结论也佐证了这样一个事实”。——此“没有性器官的接触”的说法,有歧义,是指单方性器官没有接触,还是双方性器官没有接触?女孩yd受伤,怎么能说没有性器官的接触呢?而如果双方的性器官接触,则是涉嫌强奸了。

 

网友还质疑,为何不能适用猥亵儿童罪的“其他恶劣情节”条款,判处五年以上?本案的社会影响及其恶劣,事后被告人也不认罪,亦无赔偿。相关情节,有待释明。

 

第二、关于逻辑与常识,岂有十万找人只为搂抱?

再看女童代理律师的说法:“617日时,原告方代理人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主任计时俊律师,在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时曾透露,王振华猥亵侵犯的9岁女童,身体已构成二级轻伤,王振华和新城控股,至今未有任何安抚、慰问和赔偿。被害女孩的身体治疗费及心理疏导费,皆由公诉方上海检方承担的。计时俊律师还透露,王振华本人也没有认罪,‘他说只是对(被害的小女孩)搂搂抱抱’”。又“根据《棱镜》617日的报道,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对于王振华的指控内容包括,王振华同意周燕某为其介绍物色年轻女性供其发生关系。此外,检方表示,王振华两次转账给牵线人周慧某、周燕某共计十万元,推定其有犯罪事实并试图掩盖。”——以上被告人的逻辑,给牵线人十万人找人,去酒店相见,只是搂搂抱抱,实在荒谬,不合常识。

 

第三、关于鉴定意见,是否存在虚假陈述?

又看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言论“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对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不支持上海鉴定当中所说的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且上海的鉴定机构,违反了全国人大的规定,没有对外鉴定资格。”——按其逻辑,则原鉴定有问题,导致出入罪。反过来,也可以质疑,辩护人所找的鉴定机构、专家是不是有问题,而混淆是非。究竟真相如何呢?

 

 

综上,本案虽然一审已判,舆论未平,期待未来法律程序中,消除社会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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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0篇文章 7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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