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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开发商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与承包商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诉至法院。2020年7月9日下午4点半,岑溪市委政法委召开协调会,双方公司代表及代理律师到会进行协商,未果。因万宝公司代理律师高鹏不同意签字,随后遭到岑溪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冼宏伟侮辱谩骂,还被泼开水、殴打。后高鹏被送医就诊,并向公安机关报警。事后,冼宏伟承认事发当晚确实对高鹏爆了粗口,也前往医院向对方道歉。这起事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本案中,问题很多。一个正常的民事纠纷,本来由法院处理,为何去政法委越俎代庖协调。其次,是否和解,是合同自由,怎么可以强迫签约呢?再次,政法委副书记的侮辱谩骂、殴打律师,侵犯律师人身,应该被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所以,该蛮横的法盲政法委副书记,不但应该被治安处罚,还要赔偿损失,并被处分。

但也有网友持不同意见,说政法委副书记打人,不应被治安处罚。依据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256号)。
该给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复函明确:“你办《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皖府法(2005)4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现复函如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二00五年七月八日”。

窃以为,该文件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抵触,把官员侵害他人身体的治安责任免除,相当于可以随便打人,不符合现代法治。此文件,与《唐律疏义》的官当制度,倒是一脉相承的。《唐律疏义》第17条规定“诸犯私罪(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各加一年当。”——即当官的可以抵扣刑罚,而且因为公事犯罪抵扣的更多(本案政法委副书记打人是缘于公事,并非私事)。这个是典型的官员特权思想。

再看实际案例。现实生活中,履行公务时打人被治安拘留的不少。譬如,新华网 2018年6月20日 报道
太原行政执法人员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记者从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获悉,该市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安某因殴打他人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经依法调查查明,2018年6月19日下午,太原市万柏林区行政执法局千峰中队在集中整治市容市貌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安某(男,37岁),与违规占道经营水果的商贩常某发生言语冲突后,持清洁工夹垃圾的工具对常某实施了殴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安某因殴打他人,已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本次政法委副书记殴打律师,是否会被治安处罚,是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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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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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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