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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新浪微博@中国新闻周刊报道:【业主称被物业监视近一年:几点回家几点出门都被记录拍照】近日,东莞业主喻先生称自己被小区物业监视近一年,几点出门几点回家都被保安拍照传给物业经理,怀疑这和自己曾维权有关。据东莞电视台报道,物业经理称,是为了解业主是否有和其他物业公司来往,无其他恶意。

 

窃以为,非法监控市民,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对市民的持续跟踪、盯梢、拍照、录像,侵犯市民隐私与个人信息(行动轨迹)的行为,会造成市民的心理压力,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与健康。故应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予以处罚。

 

非法监控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此种滋扰行为,属于“软暴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软暴力”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揭发隐私、贴报喷字、拉挂横幅、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对于软暴力,应按寻衅滋事罪等予以处理。

 

现有法律对于公民的保障不足。因为缺乏明文规定,对于跟踪、盯梢等滋扰行为,现实生活中,处理的很少。“软暴力”也只是一个社会术语,最终是否构成犯罪,还是要根据刑法的规定来执行。在台湾地区,《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9条规定“无正当理由跟追他人,经劝阻不听者,可处新台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申诫”。

 

所以,建议以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时,专门规定非法监控一节,即对于持续跟踪、盯梢、尾随、守候以及拍照、视频,非法获取他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非法监控行为,予以治安处罚。而刑法的寻衅滋事罪,也应该包括上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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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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