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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报道一则新闻:林女士在慈溪买了一幢面积八百平方的豪华别墅。因暂时闲置,把钥匙给物业,以备急需。不料,这别墅里竟然被拍了多部电视剧,譬如《我和我的儿女们》《大约是爱》等。林女士是在电视中发现自己的别墅被拍。后又发现,别墅的电梯和门锁等设备和家电等出现损坏,于是起诉物业公司、影视公司侵犯财产权与隐私权,要求赔偿损失300万元。

这个官司目前在进行中。拍摄期间,物业公司已经更替过,两家物业现在扯皮。一家影视公司辩称,剧组以为这套别墅是开发商的样板房,认为开放商有权处置该房产的使用权,并称他们不是唯一一家在涉事别墅里拍摄过的剧组。

有钱人的世界是不同的,慈溪业主豪宅空置,不闻不问,看到电视才知道。还有深圳业主买房28年后才想起房子去交涉。但在法律上,业主是受到保护的。

本案中,第一责任人是物业,业主给物业钥匙是以备急需,而物业挪作他用,是对委托合同的背信弃义,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其中,第一家物业有授权但超越了,属于越权代理,第二家物业没有被授权,属于无权代理。应分别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责任人是影视公司,未尽到审慎义务,(误以为开发商有代理权)并非善意行为。众所周知,去别墅拍摄,须经过业主书面或口头同意,开发商已经把房子卖给业主并无权利再承诺(如属实,开发商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所以影视公司的拍摄,是在物业公司的无权开门的情况下,进入、占有、使用别墅,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唯别墅被多家影视公司入驻,究竟是哪家造成什么样的损失,恐怕难以查清了,法院只能要求他们承担概括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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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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