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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下药迷奸时有传闻,但鲜有被抓到现行的。这次,在深圳的某餐厅监控视频之下,终于逮到了一个下药的,于是警方以涉嫌强奸罪为由,将嫌犯赵某予以刑事拘留,但可惜的是,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对嫌犯存疑不捕,案件很可能不了了之。最多给嫌犯一个治安处罚。

整个事情经过如下:7月12日,有网友发微博称,在深圳某自助餐厅吃饭时,被同行男子在水杯内下药,店员发现后及时将杯子收走并好心提醒她。7月15日,嫌疑男子赵某涉嫌强奸,被警方刑拘。7月30日,深圳福田区检察院表示对嫌犯“存疑不捕”。理由是,案发当晚,本案的关键物证,水杯的药物被倒掉、水杯被清洗,直接物证已灭失。对嫌疑人身上缴获的药物作出的鉴定意见,证实该药物含“他达那非”成份,目前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药物会使人失去意识或者陷入迷幻,从而达到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状态。另外,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嫌疑人有“意图违背女方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综合证据看,本案尚达不到批准逮捕的证据标准。

窃以为,检察院不捕的两个理由,第一个是勉强的,药性不足,就如杀人的刀太钝,这种认识错误是不影响定罪的。第二点是关键,即尚未找到嫌犯强奸意图的证据。因为下药本身,只是一个环境证据,即存在多种可能性,譬如下药是为了强奸、猥亵、抢劫、或者其他。以日常经验而言,下药的目的,非奸即盗的可能性很大,但要定罪还须排除其他合理怀疑,须有下药目的的证据。目前,嫌犯没有承认,而是辩解下药是为了“试验药性”。这种辩解固然苍白,不会被信,但是也并不能免除侦查继续举证下药目的的义务。

所以,侦查机关唯一能做的,就是如杭州女子来某失踪案一样,全面收集证据,还原事情真相。假如嫌犯,真的有性侵计划,则必有其他蛛丝马迹,譬如准备开房的动作、网上查询药物的记录等等。等证据足够了,可以再次报捕。当然,如果查不到其他证据,则是无法继续刑事程序了,只能处罚下药这个行为。下药本身是违法行为,(意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予治安处罚。

刑事案件的一切法律事实,都是以证据为准的,以避免冤案。就本案而言,根据社会常识,下药明显是手段,目的是更严重的违法犯罪,但在找不到意图其他更严重的违法犯罪的证据下,也是不能定罪处罚的,这是法治的要求。所以说,检察院的存疑不捕,是有法律依据的。案子的关键在于侦查机关的搜集证据能力。期待侦查机关,全力而为,实事求是搜集有罪或无罪的证据,证据足的继续指控,证据不足的则只能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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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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