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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0日,最高法院施行《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须注意两条:

 

26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LPR4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8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32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820日(LPR诞生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LPR4倍利息)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按照以上两条规定,该司法解释对于之前发生的民间借贷案例,全部执行新规定(而不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故司法解释是有溯及力的。之前约定的高利息(譬如24%36%)则不予保护,而是参照LPR4倍利率保护(目前是15..4%)。

 

这样造成的结果是,债务人高兴了,债权人哭了。自司法解释施行后,只需要按照4LPR利息归还。之前已经履行的高利息,不再归还,之后则不必履行。这意味着,所有民间借贷诉讼,会以2020820日作为一个中断点,以此点计算新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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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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