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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爆料视频显示:在拥挤的地铁车厢里,一名穿着地铁安全员衣帽,戴着护目镜、口罩及手套的男子,在一名女乘客背后抚摸、闻嗅其头发。深圳警方获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安全员吴某某(男,19岁)对其于8月26日8时20分许在地铁3号线车厢内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8月30日,警方依法对吴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深圳的处罚通告,没有给出法律依据?闻女人头发,是猥亵行为,还是寻衅滋事,或是地铁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还有,治安拘留5日,是否适中,符合比例原则?

窃以为,本案应该定性为猥亵,闻头发有性骚扰的意思,也是广义上的寻衅滋事行为中的一种。该行为与其履行职务有无关联,则待查。

考虑到当事人是地铁的安全员身份,给予治安拘留是可以的,以防微杜渐。因为安全员是维护乘客安全,不能借此滋扰乘客。故要重罚。比乘客违法的处罚要从重。同时地铁公司也要检讨,加强对员工遵纪守法的培训。

在法律上,未经同意、撩拨深嗅女人头发属于性骚扰。“性骚扰”的概念大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猥亵”概念。实务中,猥亵一般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通常表现为袭胸摸臀等。——实际上,摸头发是对女性的侵犯、冒犯,该种性骚扰,与淫秽还是有一定距离的,所以本案没有报道“猥亵”的法条,原因就在于此。希望以后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时,加入性骚扰的条款。

在台湾地区,也发生过闻头发被告性骚扰事件。譬如,新北市的一个男童靠近女同学,闻了对方的头发,还说了一句“好香喔”,即被女方父亲指控涉嫌性骚扰。再如,一个女雇员因遭上司紧抱、深吸头发,举报性骚扰。台湾有专门的《性骚扰防治法》规定“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前项之罪,须告诉乃论。”保护范围很广,处罚也重。

有一部著名的电影《闻香识女人》(英语:Scent of a Woman),说的一个高中学生与盲人中校,互相救赎的故事。中校失明,嗅觉与听觉灵敏,可以凭着女人的体香,说出香水的牌子,还能描绘出对方的外形,甚至头发、眼睛及嘴唇等细节。这大概是电影名称的来由。该电影的真正主体是却是人格,即中校指出学生答应替同学保密的诚信人格比说出捣蛋者来换取校长推荐信更重要。——男人与女人交往亦当尊重其人格,譬如撩头发,对方同意是爱的表示,不同意就是性骚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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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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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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