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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人民法院报》的微信公号看到一篇文章《女方无法接受分手而自杀,男方该不该担责?社情民意认为……》称:“童某与罗某是恋人关系,同居期间,童某提出结束恋爱关系,罗某因无法接受而服毒自杀。罗某家人将童某告到法院,请求巨额赔偿。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童某对罗某的自杀负有责任,并且童某发现罗某服毒自杀后,已及时送医。但是,根据罗某所留“遗书”,罗某之所以会自杀,主要是认为童某已另有“新欢”而要求与其分手,致其感情受挫、情绪低落。如果判决童某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恐怕与普通民众的一般观念差距较大,也不符合情理及社会习俗。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尝试引入社情民意征询机制。罗某、童某所在村的普通村民、村干部、镇干部、人民调解员,再加上市镇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共26人组织民意咨询团,旁听庭审。庭审后,根据“社情民意征询调查问卷”的反馈, 26人中有25人认为童某应该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只有1人认为不需要承担责任。据事后了解,这个认为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人是童某的远房亲戚。承办法官在组织调解过程中,将民意征询结果告知了童某。童某最终答应补偿5万元,罗某亲属也接受了这一结果。”

本案这样处理,是有争议的。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在法律上没有赔偿的依据,找了社情民意征询意见,给被告方施加压力,从而调解结案,这样的方式不宜推广。这样会虚化法律。

但也不能说这个社情民意就是错误的。社情民意至少代表了部分人的真实想法。两个人交往多年,男方有了新人,与女方分手,女方因之自杀。大家都是同情女方,谴责男方的。尽管恋爱自由,但分手方式也要体面、适当,让女方慢慢接受。所以有人甚至会认为男方“虽未杀伯仁(女方),伯仁(女方)因你而死”。

在情与法冲突的时候,该怎么办?窃以为,法院就是管法律的,法律上不支持的就应予以驳回。法院对于民事纠纷,有法律的根据法律,没有法律的根据习惯,没有习惯的根据法理来断案。道德上的问题,可以请调解委员会去解决。法院不宜把法律与道德混在一起,非其职责也,何况很多时候道德是地方化的,智者见智仁者见仁,并无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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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00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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