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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台监管不力,屡有色情直播事件发生。譬如郑州司机性侵直播事件:2020年6月10日凌晨,一对夫妻以盈利为目的,在白色长安车内,通过手机上安装的某非法直播平台App,以网约车司机迷奸女乘客为噱头,公开进行色情表演,吸引他人观看。目前,二人已被抓获。

近日,一段男子直播性侵女生的视频及截图在网上流传。视频中,一名裸体男子疑对一名女生实施性侵犯,被侵犯的女生不停地哭叫,还有另外两名女孩站在旁边。有网友曝料:云南文山一名男子直播诱奸初一女生。该男子自称在云南文山本地花9000元找来一名初中女生破处“验货”,女生全程哭闹喊痛,十分痛苦。现场还有另外2名未成年人,男主播声称与其他2位女生也发生过性关系,表演“验货”也不是第一次。她们被要求协助该男子强行按住幼女,另外两名未成年女性似乎也是被胁迫的。——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在网上检索发现,名为“蜜桃APP”的手机软件上确有前述视频。页面显示,前述视频发布时间为今年5月9日,时长31分钟。在该软件上亦有大量不雅视频。

第一、上述男子,已经涉案强奸罪。如果被害人是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则无论女子是否同意,均以强奸罪论处。强奸幼女情节恶劣的或强奸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被害人已经超过十四周岁,是被胁迫之下发生关系的,就如本案的哭闹反抗,则也构成强奸罪。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亦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使是所谓的花钱买来的,也是非法无效的买卖,女子不同意发生性关系的,还是构成强奸罪。

男子拍摄此类直播视频,以吸引流量,还涉嫌触犯《刑法》第363条 【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即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两罪,应数罪并罚,而不是按照牵连犯的择一重罪处罚。因为强奸与直播牟利,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而不是简单地说为了直播而实施强奸。

第二、视频中的另外两个女子,帮助男子强奸,涉嫌强奸共犯。如果是被胁迫参与的,则根据刑法 【胁从犯】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处理。

第三、直播平台,即该色情APP的管理者,公开传播此种违法犯罪的色情视频,亦是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四、打赏的观众,如果起到实际作用的,则是唐律疏议的“加功”者,也涉及刑事与民事责任。譬如挑唆者,挑唆直播强奸而给予打赏的,则是按所教唆的强奸罪论处。譬如帮助者,如果直播强奸而给予打赏的,是给予精神帮助,属于民事侵权的帮助犯,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查网上资料,2017年1月25日 在瑞典乌普萨拉一座大学城的三名男青年涉嫌强奸,并在Facebook上直播施暴过程。三人被逮捕。可见对于直播的管理,社交平台的责任最重。监管部门则是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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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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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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