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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并即日生效。该条例是对本次疫情应对的经验总结,条款细致,很有进步意义。

《条例》设置了吹哨人条款。其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对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经调查核实的,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对报告人予以奖励,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这个条例鼓励市民发现情况后,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根据此条规定,湖北李医生、艾医生的向领导汇报,尽管当时的情况尚不明朗,但属于善意报告,故没有责任,相关领导亦应及时向上汇报,查明真相,而不可施压于吹哨人。

但该条也还有不足之处,譬如吹哨人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而有关部门瞒报,或者因为官僚主义耽搁时间,此时情况紧急,吹哨人可否及时向社会通报?李医生就是同学群中通报而被训诫的。窃以为,此时应该同样适用善意原则,善意提醒社会的不罚,恶意造谣的才处罚。就如刑法中的诬告反坐原则,不许诬告,但严格区分误告、错告,误告、错告不予定罪。这是因为在事情的萌发时,没有人能预测事件的全景,不能以事后诸葛亮的标准去苛求吹哨人。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其第五十七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有关公职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由任免机关、单位,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不服从本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布的决定、命令,不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的;
(三)阻碍公职人员依法履行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采取的防疫、检疫、隔离治疗、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集中观察等措施的;
(四)对依法履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实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破坏安全防护装备等行为的;
(五)法定传染病的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或者密切接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传染或者被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

这两条立法,对于官员的责任模糊,对社会人员的责任清晰。实际上,列举官员具体的违法行为,更便于执法。其次,该立法本质上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地方性解释。将上述六点,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但是在具体处罚时,所适用的法律条文,还是要执法部门自己去找的。对此,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时吸收地方性规定,以达到法律上的顺利衔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法之前,执法部门应该制定统一的适用法律条文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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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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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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