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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第一季,李庄因律师伪证罪被判刑一年六个月。第二季是李庄出狱前,被继续以律师伪证罪追诉,因证据不足撤诉。李庄今年6月出狱后,沉默月余,7月接受南都周刊记者采访,述说往事。然而采访公开后,重庆即重新调查撤诉案。显而易见,重庆不希望李庄开腔,触及打黑运动,否则或将开始李庄案第三季。呜呼,李庄余生,提心吊胆。我国法律制度不同于美国,辛普森一案无罪获释后不能再次追诉,而我国随时可以再次追诉。

 

今年8月起,刑诉法将修改,预计明年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据陈光中教授透露,修改法条五分之一以上。而从李庄这种标杆式的大案中汲取刑诉法实施的经验教训,也是一个思路。李庄案中可思考者如下:

 

(1)关于律师会见。李庄被抓捕的直接原因,是因律师会见受阻,与承办人激烈冲突,而最终引爆其律师伪证罪。警方毫不留情地修理了这位坚持要会见权的律师。而事实上,律师会见权,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律师的权利,刑诉法应该明确保障律师会见权,并规定侵犯律师权的法律后果,即处分相关责任人以及规定侵犯律师权所取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实践中,侦查阶段的会见难,是律师执业三难之一(另外两难是“调查取证难,阅卷难”)。而这根本原因是刑诉法“重实体,轻程序”,然而程序都没保障的案件,实体靠得住吗?

 

(2)关于立案监督。李庄案第二季的立案相当蹊跷。重庆以诈骗罪获取立案管辖权,尔后起诉时,以证据不足撤掉诈骗,单独起诉律师伪证罪。李庄第二季的涉案地是上海,如要追诉,亦是上海职责,然而重庆“巧妙”立案,打击李庄其意甚明。

 

(3)关于“一事不再理”。李庄案一而再、再而三被追究,是因为没有“一事不再理”制度。司法实践中,证据稍有改变,即视为新证据,可以对同一案件重新起诉。显然,这有利于追诉犯罪,但同时也为滥用司法权大开后门,当事人永无宁日。因此刑诉法修改,要考虑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至少应规定须有“实质性不同于原案的证据”才能重新启动原案。

 

(4)关于辩诉交易。李庄案中最为诟病的是,所谓私下的“认罪换减刑”。在美国辩诉交易,是受法律保障的,不担心变卦,而在中国没有法律依据,一旦认罪,而公诉方否认,则认罪者自认倒霉,不但永无翻案机会,而且丧失道义支持。故刑诉法应该考虑,对于当事人认罪获得的司法机关宽大处罚的承诺,要予以明文规定。

 

(5)关于污点证人。李庄案中有污点证人,因指证李庄而未入罪。对于污点证人理论和实践研究不多,但却相当重要,因为“堡垒是从内部突破的”,污点证人的窝里反是最有力的证据,同时也会存在污点证人为自己脱罪而证词不实。对此,刑诉法修改亦广泛参考国内外刑诉制度,予以适当规定。

 

(6)关于证人出庭。证人需要出庭,是老生常谈了,而李庄案又有新特点。李庄案第一季中,一审时证人没有出庭,二审时证人出庭,这是有严重问题的。因为一般而言,证人只能一次出庭,如果证人已经知悉案件,再次出庭,则会改口,意义不大。且二审主要是法律审,现在反而出现新事实,岂不是回到一审的事实审了?!由此可见,证人出庭制度亟需规范。

 

李庄案过矣,但尚有价值,法律的进步就是这么一个一个案例堆积而成的。本次的刑诉法修改,是在法律大环境倒退的背景下修订,不容乐观。从目前媒体透露出的信息来看,草案趋势是“表明进步,实质退步”,可见法治的行路难,不知何时才能“直挂云帆济沧海”。因此,大家要关注刑诉法的修改,对草案提切实的意见,促进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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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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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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