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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上午,在北仑公安的安排下,我们会见了被监视居住的当事人,因去监视居住处所不便,会见在一派出所审讯室进行。当事人二十出头,精神尚可,身体无碍。我们主要问了四个问题:第一、是否愿意聘请我们为律师?因为我们是家属代请的,须他本人认可。第二、解释涉嫌的罪名、量刑幅度、办案程序、监视居住的期限等。第三、传达点家事务。第四、问当事人有无法律咨询?当事人表示,被监视居地期间吃睡尚可,但时间太长,希望早日去看守所。他的监视居住期是6个月,已过2个月余,尚有4个月。我们告诉他,监视居住期间,如有证据涉嫌犯罪,可能逮捕,如证据不足,可能取保候审。审讯室宽敞大气,地面清洁光亮,警方给我们泡了茶,然后在一旁饶有兴趣地听律师与当事人的对话。

 

我每次出差,都会带一本书路上读。这次带的是钱钟书的《管锥篇》(第一本)。《管锥篇》是写给书虫消遣的书,旁征博引,幽默风趣。我最喜欢看其中的左传和史记评点,左传简约,余音绕梁,史记则如西方圣经,人情世故莫不在其中。钱在《淮阴侯列传》中,对’敌之不忠于其主而私通己者”,引用西方古谚说“其事可喜,其人可憎”。而我觉得在北仑会见中,警察对我们律师的心情是“其事可憎,其人可喜”。在此之前,因为难会见,我们不得不向有关部门情况反映,所以警察对律师是感冒的“其事可憎”,但对于我们的有理有利有节地坚持会见权是“其人可喜”的——如果他们的亲朋好友有事,相信也要这样的律师。我们对北仑警方这次客气的安排会见,表示感谢,更希望及时会见能成为常态。毕竟,警察的追诉犯罪与律师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都是在正确维护法律的实施,缺一不可。

 

这是我第一个宁波刑事案件(之前在宁波中院办过涉外诉讼),因会见受阻,我在微博上说“宁波的司法环境不如上海”。在宁波的袁裕来律师回应:“【上海、浙江司法环境,哪个更好些?】@丁金坤律师 到北仑会见犯罪嫌疑人,碰到了麻烦,想尽种种办法,终于解决。于是说,浙江司法环境与上海比,还是有点距离。这话,我断然不能同意。这几年,我代理了上海几起行政案,环境之恶劣让人瞠目结舌。不信的话,1115大火系列行政案即将开始,试且以待吧。”我的回答是“不矛盾。袁律师说的是行政诉讼,上海不如宁波,我说的是刑事诉讼(会见)宁波不如上海。希望两个城市见贤思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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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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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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