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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曝出四川企业有《奋斗者自愿申请书》“公司奋斗者需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放弃加班费,自己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以及广东高院判决认定“员工自愿放弃年休假薪金”条款有效的消息,引发社会议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按,用人单位不发加班费、年休假等规定,是规避法律的,无效。现在用人单位换了一个手法,让劳动自己写承诺书,放弃上述费用,以逃避法律责任。

在法律上,如果自愿书是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与企业同甘共苦,不要加班费与年休假金(相当于回赠给企业),当然是允许的。但实践中,这种违反人性的操作,往往并非真实意思,而是被迫的。员工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不自愿签订了这种不利于自己的文件,而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掩盖剥削事实,还会以给予其他奖励补偿为借口(大抵是望梅止渴、画饼充饥的许诺)。

所以,法院在审判时,要充分审查“奋斗者协议”是否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被一纸文书的签字所迷惑。一个简单实用的判断标准是:一是用人单位是否有一定比例的员工实际享受到了补偿,二是该补偿是否高于或者与加班费、年休假金差不多,而不是大大低于这些法定的费用。唯有如此情况下,才可以认定“奋斗者协议”的签字是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应该认定非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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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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