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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花心不止,去丽江游玩,邂逅一少数民族女高中生,遂你来我往两年。后女高中生请求教授帮助上学不成,感情交恶,要求教授“赞助”30万,否则曝光情人关系,并信口开河“从云南老家带来一名带着猎枪和砍刀的彝族男子,可随时杀掉教授家人”。教授报案,女高中生钱未到手,却因敲诈勒索被逮捕。该案如何处理?

 

敲诈勒索俗称敲竹杠,一般是指流氓强索钱财,如有不成,则殴打或要挟威胁。在法律上敲诈勒索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数额小、情节轻的予以治安处罚,数额大、情节重的作为犯罪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74条规定(修正案八):“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又,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就本案而言,女高中生因感情纠葛向教授索要费用,并无法律依据,且要挟、威胁,已经违法,关键是其违法的程度,是否构成犯罪?从数额上来看,30万是数额巨大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是3000元,数额巨大是3万元),但综合来看,这30万没有到手,且一个弱女子对一个名牌大学教授,不得已而为之,教授也没有损失,社会危害性并不大,给予治安处罚亦可。所以,该案有罪无罪,是否起诉,恐怕在于检察官的一念之差了。又刑法第37条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即使定罪,亦应免予刑事处罚。

 

再看报道:“记者:你什么时候决定向他要钱的?小丽(女高中生):在我们家乡只要跟一个男人发生关系就必须嫁给他,家乡的人都知道我交了一个北京男朋友,我要是这样就没脸回去,所以我很生气,就想管他要钱。记者:你现在恨这个男人吗?小丽:不恨。我不应该说伤害他的话。记者:你后悔认识这个男人吗?小丽:不后悔。”呜呼,其情犹在,法律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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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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