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昨天,成都新增3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其中一例是个20岁的女孩。

对此,官方公布的信息如下:患者1:赵某,女,20岁,无固定职业,居住于成华区崔家店华都云景台小区,系郫都区昨日确诊病例卢某、赵某的孙女。128日在对卢某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检测中检出核酸阳性。经省、市、区专家会诊,综合临床、影像学表现和实验室核酸检查结果,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已转运至成都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医院隔离治疗。近14天内,患者主要停留的场所包括:中冶中央公园、嗨蓝调美甲店、小巷巷麻辣烫、海雾里小酒吧、playhouse酒吧、赫本酒吧等。

 

以上信息的公布,目的在于预防,所以重点是公布住所以及所经过的地方,基本遵循了公布信息的必要性原则,唯时间过于笼统,针对性还不够。如果公布具体的时间段,则相关人员可以对号入座,做好自我预防。

 

而民间的公布,则过度传播了个人信息。该患者被人肉搜索,姓名、身份证号、照片、视频、微信聊天记录被大范围的传播。这没有必要,对于患者也是不公平的。她本是疫情的受害者,又来了一拨“社会性死亡”的伤害,真是屋漏偏逢雨。将心比心,这样全方面的公布不合适,只要公布对防疫有用的个人信息就可以了。

 

个人信息公布的适当性,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可见为了公共利益,可以适当公布个人信息,但要符合比例原则,只限于可以完成公共利益的任务就行了,超过界限是过犹不及,否则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今年10月公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十三条也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该规定也强调了必要性原则。

 

目前我国防疫的措施是得力的,一旦发现,就隔离,跑在病毒前面。前段时间浦东发现几例,大家并没有慌张,而是戴好口罩加强防护,继续正常工作和生活,现在疫情已控制住了。成都也一样,冷静对待,一定会防疫成功。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