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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平台主播辛巴带货"假燕窝"一事沸沸扬扬。辛巴公司已被广州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该事件缘起于王海的打假。王海把辛巴所售燕窝送去专业机构质检,确认该产品就是糖水。辛巴随后发文回应,可申请退货退款。辛巴承认自己确实有夸大宣传的成分,会召回所售产品,退一赔三,承诺将进行6000余万元的赔偿。

以糖水冒充燕窝,若属实,将是一件严重的销售伪劣产品事件。辛巴及其所在公司面临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教训深刻,悔之晚矣。

第一 关于民事责任,以一赔三还是以一赔十?
以糖水来冒充燕窝,是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须退一赔三。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这里涉及到对“安全标准”的解释。社会通常的理解是,该食品是否会损害身体的健康。如果会损害健康,则不符合安全标准应以一赔十,否则以一赔三。本案,糖水的安全性,要经过鉴定确认后,再予以认定。《食品安全法》第140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按此带货人也要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第二 关于行政责任,涉嫌违反诸多行政法规,将被重罚。
首先,违反《食品安全法》第140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查《广告法》第55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这里涉及到直播带货行为的定性,是广告还是商业宣传?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一般而言,广告是针对产品的直接推销,商业宣传是对产品之外的间接信息的推广。直播卖货是直接针对产品的属于广告,而会厂家或品牌的宣传则是商业宣传,所以可能同时违反上述两个法律。

第三 刑事责任,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鉴于糖水中尚有一点燕窝成分,故一般不定为诈骗,而是以次充好。
《刑法》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150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当然,涉罪的前提明知故犯,以次充好,如果带货主播不是故意的,而是过失审查不严所致的,则不涉罪。这些都要根据证据来证实。《食品安全法》第136条也规定“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直播带货一定要诚信经商,带货人也要珍惜羽毛,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建议这些直播节目制作播放时,聘请专业的食品法律人士来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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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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