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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报道,一份《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上写道:“为查清案件事实,本院通知于201182日到本院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进行陈述。作陈述时,你(原告方)应当亲自回答向你提出的问题,不得宣读事先准备好的书面陈述,但可以翻阅相关文件、证据,以便回答有关问题。作陈述时,诉讼代理人可以到场,但不得发言,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提示。代理人认为某一问题不当,可以在陈述结束时提出异议。”对此,法院解释道:“系改革尝试为防虚假诉讼,‘当事人陈述’是作为一种补充性证据,作为‘证人证言’来使用,当事人‘对自己亲身经历的案件事实’做出的陈述才是民诉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实践中,为促使当事人到庭,法院将当事人陈述作为一个独立程序,将其在一些需要当事人对事实进行陈述从而保证案件事实查明的案件中适用。”

  

兹事虽小,事关重大。法院为了防止虚假诉讼,要求当事人亲自出庭,以形成心证,但这于法无据,也侵犯了律师的代理权。否则,还要律师干嘛?法院改革剑走偏锋。然而,如果不让当事人当面对质,往往会形成两个结果:一个是律师语焉不详,一个是律师作伪,法官难以查清案件事实,容易陷入僵局。对此,上海法院也内部规定“必要时,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亲自出庭”。故当事人的亲自出庭的确是一个纠结的问题。

 

本律师认为,当前情况下,对于非当事人说清不可的案件,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出庭,当事人拒不出庭的,可以推定对当事人不利。法官询问当事人时,律师可以代为回答,对于关键性问题,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亲自回答,当事人可以亲自回答,也可以律师代言,法官据此形成心证。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看到几个大问题:第一、民事伪证多,反伪证制度不健全。法庭有时不得不把当事人当做证人来对待。第二、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证据,显然不能与证人同等对待。律师本来就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有权代言,而证人是没有代理人的。第三、律师的代理人职责要完善。很多案件中,对于不利问题,律师会回答“不知情”,作为代理人是不应该的,法庭应推定对其不利。律师应全面了解案情,有问必答,且回答忠于基本事实。第四、要完善法官的心证制度。如果当事人不来,法官也要断案,不能因疑证不敢下判,何况当事人来也可能“伪证”呢。

 

最后,本案法院给当事人出庭通知书也是错误的。法院应该发传票当事人,出庭通知书是给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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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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