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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以硬币还债被罚款的新闻,引发讨论。有人认为,硬币也是钱,可以通行流通,不该拒收。也有人认为,以硬币去履行大额债务,明显是刁难报复。

事情缘于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审法院判决,汽车服务公司与朱某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朱某支付2019年10月工资差额700元、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640元。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在执行时,扣留了公司一辆车,于是公司员工拖着4个装满硬币的麻(2万余元)来还债。法院认为这是消极对抗行为,影响执行工作,遂拒收硬币,并且对公司罚款5万。

窃以为,根据社会常识,硬币主要是用于小额支付的,譬如吃早饭、坐公交,以及找钱的零头等,一般不用于大额支付,因为使用起来很麻烦,但也有例外,譬如有的单位或个人因需要而合理存有大量硬币的,譬如是公交公司、小摊贩等,对于他们,应该允许以硬币去支付一些相对大额的交易。

具体到本案,首先,要查查硬币的来源。如果是公司自己存有的,去支付,无可厚非,如果是刻意去调换硬币来支付,显然是一种刁难(尤其是收钱人手上还有伤时)。这种报复性支付不应该被支持,可以拒收。顺便说一句,这个报复动机,可能与二倍工资有关,即未签合同就要给付双倍工资,很多人对此规定不理解(此规定是否合理,另当别论,在执行阶段是不会考虑的)。

其次,法院的罚款,也要符合比例原则,就本案而言,全部案值是3万多,涉案的硬币是2万多,但最终并没有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所以法院予以罚款5万是,是过高的,不符合比例原则,罚个几千足够当事人教训了。

最后,法律法规也有缺漏。假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硬币的使用方法,譬如硬币一次性只能最多支付100枚或100元,有此明确性规定,也就不会出现本案这种事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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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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