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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报道:上海金山区的一家公司加急招聘工人,一员工当晚上入职到岗,上岗2个小时后猝死。死者家属要求公司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认为到岗2小时是试工,只愿给予人道主义适当补偿。当地司法所的调解员认为,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关系,是工伤,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寻求赔偿。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死者家属也愿意积极协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同时由公司一次性支付人道主义补偿款。

这个调解员不错的,根据法律与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而案件也凸显了一个法律漏洞,即新员工入职后,尚未缴纳社保(包括尚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此时社保基金是否赔偿?笔者的客户单位也碰到过同样的案件,与社保单位沟通,结果社保单位也吃不准。

通常而言,没有缴纳社保,就没有工伤保险赔偿,此是常识,但新员工的情况不一样,员工入职与缴纳社保有个时间差,在这个时间差内发生的工伤,风险谁付?显然,这个不是单位逃避缴纳社保,而是客观因素所致,故在法理上应该允许单位在合理期限内补缴社保,并由社保基金赔偿工伤损失。

新员工补缴社保的合理期限应该是一个月(三十天)。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根据法律的精神,新员工在入职后即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可在其入职起30日内补缴社保,并由社保基金赔偿工伤损失。超过30日的补缴社保,对于工伤赔偿没有追溯力(即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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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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