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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货拉拉事件,女孩的跳窗说,出自司机的供述。一再被媒体引用,网友听的多了,俨然成为“事实”。然而,果真是跳窗吗?还需要证据的印证。法医刘良称,就目前看跳窗的可能性不大。有记者模拟了同款车型的跳窗后发现:驾驶员锁车后,副驾驶侧车门无法打开;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很难脚先落地;驾驶座与副驾驶间隙很小,若涉事司机能及时出手,应可拽住车某某。

按,开门后跳车与从窗户跳车,所形成的伤痕显然不同。所以有必要做侦查实验,一个是模仿车门跳车落地,检视伤痕,一个是模仿从车窗跳出,查看伤痕,比较异同。实验可以多次进行,以得出稳定的结论。记者的实验有启发,但没有模仿到底,应该如真人在一定时速下落地,才有参考价值。

跳窗事实成立与否,与法律的适用紧密相关。假设是跳窗,跳窗是一个过程,司机是有义务也是有时间拉一把的(会不会甚至有推的动作?)跳窗也说明车门很可能被锁住了,为何锁住,有何意图?女孩惶恐到跳窗,足见所受到恐惧之大,司机又对女孩说了什么、做了什么?假设是开门跳出,则情况相对简单,因为害怕就开门下车,但司机没有刹车,导致触地死亡。总之,对于事实,必须实事求是认定,让证据说话。

本案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是,货拉拉在本案中的角色与地位。此与外卖骑手与平台的关系类似。
货拉拉工作人员说:“当前开展的车货匹配主体业务性质属于撮合业务,即当前开展的车货匹配主体业务是为托运人(下单人)和实际承运人(司机)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言下之意,货拉拉只是中介,不承担司机侵权的法律责任。非也。货拉拉不仅仅是中介,货拉拉事先审查、培训司机,事后管理与考核,都已超出了中介的职责范畴。货拉拉的角色,其实是“半个雇主”,把劳动任务发包给司机,让司机去履行,司机如“半个劳动者”。所以货拉拉的法律地位,是一个新类型的劳动关系中的“半雇主”地位(与最近英国法院认定Uber司机的法律地位类似)。货拉拉从司机的劳动中受益,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对于司机的侵权行为,货拉拉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平台的责任亦可如是观)。只是该种法律关系,理论上尚未成熟,需要司法实践去先行探索认定,再慢慢厘请,最终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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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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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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