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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的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律师)建议,将“一次吸毒,终身禁演”写进法律法规当中。在朱代表看来,娱乐圈涉毒乱象的背后,显现的是行业规范、社会舆论对“明星禁毒”的不足以及法律法规的缺位。

现行的《禁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朱代表认为,禁止其再次从事演艺行业并非是对涉毒演艺人员的歧视,也并未侵犯其就业、社会保障等权利。理由是,“一次吸毒,终身禁演”限制是对涉毒明星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职业或工作内容限制,而非对其就业权的限制。

窃以为,朱代表的建议,过于严苛了,也过于理想主义。一个人犯错,就砸他饭碗,赶尽杀绝,非正本清源之道,而且可能造成兔子被逼急了走向反面。应该给予犯错者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普通人吸毒,给予处罚,艺人因有社会影响力,可给予更重的惩戒,譬如限制艺人N年不得从演,之后再把艺人交给市场选择。事实上,艺人吸毒,等于名誉自杀,市场一般会选择抛弃的。

法律是经验主义的,不是理想主义的。譬如最常见的盗窃罪,历史上法律一直惩罚,但盗窃至今还在,未能被法律禁绝,这是因为犯罪作为一个社会现象,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隋文帝为禁盗窃,规定“盗窃一钱以上者,四人共盗一角者,三人共偷一瓜者,均处死”,执行不下去,很快被废止。同样,对于反腐败。朱元璋剥贪污官员的皮,也无法制止。经验表明,靠重刑去治理,根绝犯罪是做不到的。法律起的威慑作用,并不在于重刑,而在于不可避免性,就如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的“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任何人违法必究,给予相当的惩罚,就会极大减少作恶,如果不是违法必究,只是重刑,还是有人会侥幸铤而走险。

所以说,艺人吸毒、终身禁演,听上去道德很纯洁,但实际上这种不成比例的惩罚,未必能达到所要的效果。艺人的主要靠卖艺为生,予以禁演,当然是实质性限制其就业了。最重要的这种道德逻辑,相当可怕,是否贪官贪污一分钱就枪毙?是否交通违章一次,就吊销执照?此时脱离实际生活的理想主义就沦为极端主义了。

写下本文,并非为吸毒的艺人的辩护,他们带了一个坏头,而且破坏了禁毒的氛围,是该被处罚。只是处罚的方式,不能理想主义,而是要实用主义。经验表明,对于违法犯罪者给予相当(比例原则)的处罚,有给以自新之路,惩前毖后,最能起到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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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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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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