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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媒体曝光了俞渝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申请的人身保护令(系申请延长,此前已经批准人身保护令),法院裁定同意延长三个月。保护令的效力最长是六个月,现在批了三个月,让人联想到离婚案件可能判决了。但是,这份保护令写的真的简单,读者看的“没头没尾,没有说理”。

该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保令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俞渝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存在的对申请人的家庭暴力和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目前然仍然存在,并且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旦到期,申请人担心被申请人再有出格的行为,故向法院提出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延长事项为: 1.禁止李国庆殴打、威胁、辱骂俞渝;2.禁止李国庆骚扰、跟踪、接触俞渝;3.禁止李国庆进入和接近俞渝住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离婚纠纷案件仍然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完结。现申请人申请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1、禁止被申请人李国庆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俞渝;2、禁止被申请人李国庆骚扰、跟踪、独自接触申请人俞渝;3、禁止被申请人李国庆进入和接近申请人俞渝住所。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窃以为,该裁定书中,申请人的申请过于抽象,应该写清楚具体威胁还存在的事例,譬如离婚期间曾经发生抢夺公章事件,最后报警处理,仍然担心被报复等。也有可能申请的内容是具体的,而法官在裁定书中为行文方便,做了简单的概况。可是这样一概括,读者就觉得没头没尾了,证据也不充分。法律文书还是要首尾一以贯之,即使概括,也要简而周,不觉得有缺漏。

其次,法官没有写出同意延长保护令的心证,令人不知所以然。法官应该也必须写出自己的内心确认,譬如婚姻案件还在进行,期间双方的动作不断(可举具体事例抢公章),认为有危害人身安全之虞,故有必要对其人身安全继续保障。最后,人身保护令还应该写上违反该令的法律后果,以形成威慑,譬如可引用《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这样,申请人见了有压力,会促进遵守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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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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