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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发布《警方紧急提示》:2021年3月8日上午9时许,江某报案称,其停放在沿滩新城华煜小时代露天停车位的电瓶三轮车的电瓶被盗。据报案人称,其在电瓶车坐垫下用于毒鼠的两包浸泡过老鼠药的花生,也一并被盗走。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切勿误食,同时郑告行为人切勿食用花生并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警方的这个提示很及时,也人性化,生命大于一切。花生老小皆宜,小偷或其他人都可能拆开有毒的花生米误食,一旦发生,问题严重了,甚至会出人命,远远大于偷盗电瓶车的后果了。

在法律上,如果小偷或其他人误食花生,一般情况下,失主没有责任。因为小偷盗窃,中断了因果关系,小偷自食是自负其责,他人误食则小偷要负相应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参照该条规定,失主对盗窃车辆失去控制(包括毒花生),发生事故是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故不负责任。

在古代,对有毒食品管理的法律责任,比现在还严格。《唐律疏议》第263条中的【疏】议曰:「脯肉有毒」,谓曾经人食,为脯肉所病者。有余,速即焚之,恐人更食,须绝根本。违者,杖九十。其知前人食已得病,故将更与人食,或将出卖,以故令人病者,合徒一年;因而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谓有余,不速焚之,虽不与人,其人自食,因即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征铜入死家。注云「盗而食者,不坐」,谓人窃盗而食之,以致死伤者,脯肉主不坐,仍科「不速焚」之罪。

此条意思是,干肉、腊肉有毒,肉主要马上烧掉,避免被人再食,从根本上消除隐患。如果不烧掉,要杖打九十。如果给别人吃,或销售,使人中毒生病的,判徒刑一年,中毒死亡的,判处绞刑。如果是他人自己误食而死的,肉主是过失杀人,还要赔偿。但毒肉被偷,致人死伤的,肉主不承担死伤的刑事责任,只承担没有烧掉毒肉的法律责任。

可见古法对毒品食品的法,严密而严厉。参之以思考,本案中车主将毒花生米带到车上,也是安全隐患,只是按照社会常识,放在自己车的坐垫下,已算隐蔽安全了,故不予追究责任,如果是随意放在车外面,未尽安全保管义务,发生事故的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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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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