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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杨浦区法院对上海首例性骚扰案宣判,判决被告徐强(化名)赔偿原告王莉(化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万余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据了解,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两人是公司同事。徐强几乎每天向王莉发送骚扰短信,内容极其淫秽、低俗,甚至提及“强奸”“自杀”等字眼。有时,还晚上打电话。2020年3月,王莉向公司领导反映后,徐强写了保证书。消停一阵。5月中旬,王莉又接到徐强电话。王莉再次向公司反映,应公司要求,徐强再次写下保证书:“以后再也不会有和她有任何方式的接触,恳请她原谅我。”王莉因此病休治疗,并报警,6月,警方确认被告徐强多次发送骚扰短信,予以行政拘留7天并处罚款200元。嗣后,王莉提起民事诉讼。

上海的该案判决甚好,有力地维护女性的尊严。骚扰者不但被治安拘留,而且被判赔偿近10万,付出了应有的代价。《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该案作为民法典施行以来的首起防止性骚扰案,对潜在蠢蠢欲动的违法者起到了威慑作用。

但从该案的实践来看,防止性骚扰,还有诸多可以完善的地方:
第一、本案不仅是性骚扰,还涉及到威胁、恐吓行为了。从性纠缠发展到威胁人身安全,成为滋扰了。这种滋扰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仅仅予以治安处罚还不够,情节严重的,应考虑以寻衅滋事罪等论处。台湾地区的《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就规定“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前项之罪,须告诉乃论。”

第二、单位的责任。单位有义务防止性骚扰,保障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但如果单位不作为,或者防范不力呢,也应该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包括被行政处罚,以及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有法律后果,单位才会积极作为,没有法律后果,单位的保护职责则可能形同虚设。就如本案,单位只是要求骚扰者写保证书,如果早日开除骚扰者,就不会出现后续的继续骚扰了。

第三、对性骚扰的定义。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但没有对该概念进行定义。有时候,性骚扰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准确区分。在社会常识中,性骚扰一般是利用职场、权势等优势地位骚扰女性,被骚扰者如果不服,则被穿各种小鞋(通常是非暴力的打击报复),影响了被害人的生计。台湾地区的定义是:“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有了清晰的定义,便于区分出在性骚扰,与对女性的其他人身伤害的违法行为,譬如拦截、尾随、跟踪、猥亵等其他行为(暴力以及威胁,应予以另外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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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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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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