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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江苏女辅警事件成为社会热点,各种版本的女辅警照片在网上乱飞,导致洛阳的小王照片被冒用。她的长发生活照片,被误传为女辅警,带来巨大的困扰。以致于不得不亲自做视频,澄清系被冒用,并敦促侵权者下架冒牌照片,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类似的事件,以往也发生过。似乎“已有的事、后必再有,已行的事、后必再行”。譬如当年刘强东事件中的女主照片,重庆赵红霞的照片,都曾被误传的沸沸扬扬,被冒用的苦不堪言。可见热点中消息是泥沙俱下,听风是雨。为了抢时间或博眼球,未经证实的消息会到处被附会。读者须深思。

在法律上,冒用他人照片是侵犯肖像权,侵权者应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影响。但是,网络上传播的人那么多,作为被害人该如何维权呢?大抵只能是选择性维权,可以“抓两头,放中间”。两头是指始作俑者(第一个把照片附会上网的),以及经过警告通知仍然不下架者(明知故犯,恶意明显)。至于中间,是广大跟风转的网友,亦是无从分辨真伪者,要求其下架即可。

类似的法理,古法早有规定。譬如唐律疏义对“漏泄大事”的处理,就是“抓两头,放中间”。其第109条规定“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大事,谓潜谋讨袭及收捕谋叛之类)。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漏泄于蕃国使者,加一等。仍以初传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即转传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勿论。【疏】议曰:「以初传者为首」,首谓初漏泄者。「传至者为从」,谓传至罪人及蕃使者。其间展转相传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者,勿论」,非大事,虽应密,而转传之人并不坐。

唐律的规定很有意思,就是第一个传出消息的是主犯,最后一个传到对方耳中的是从犯。中间传来传去的,如果传的是大事要被杖打八十,如果传的是小事则不罚。网络上的谣言传播、冒用照片传播也可如是观。为什么要放过中间转来转去的呢?因为这些人的转发,无从辨别是否侵权照片,有的也是为关心社会利益(当然有的是八卦),故事后下架即可,而不追究其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020条也规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使用他人肖像。作为转发者,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如果明知是侵权作品或者根据常识判断很可能有问题的照片,不应转发,否则还是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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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5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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