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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到一份两律师互殴的刑事判决书,心情沉重。根据海淀区法院(2019)京0108刑初1384号刑事判决书,案情如下:樊某(律师)于2018年11月9日13时许,在海淀看守所北门外,因排队问题与周某(男,71岁,律师)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樊某用右拳击打被害人周某左侧胸腹部,致周某左侧4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樊某徒刑9个月。

两个律师,因为履行辩护职责,一个坐牢,一个受伤,是很遗憾的一个案件(没有判缓刑,说明事后也未和解)。也反映出律师的看守所会见之难。究其原因,是因为看守所配套措施没有跟上,会见室缺少,而要增加会见室,则又涉及到财政拨款、建筑改造等诸多限制,非一时所能解决。

为何以前会见不觉得拥挤,现在这么难呢?因为以前被告人聘请律师率是30-40%左右,而现在是100%(在审判阶段),一下子增加了三倍左右,而看守所还是那个看守所,当然忙不过来。会见室要增加三倍,到哪里去找房间呢?看守所的设计,本来就狭小,螺蛳壳里难做道场。所以,只能让律师排队了,轮流会见。有的律师,天不亮就自带板凳去排队了。一大早看守所门口排成长队,如火车站等候上车,甚至出现黄牛抢位。看守所接待数量有限制,每天发号会见。排在后面的,当日会见不了,次日继续排队。排在前面会见到的,也被限制时间(譬如一小时),使得律师与当事人的交流不充分,辩护质量大打折扣。

会见剧增的律师几乎都是法律援助律师。2016年聂树斌案冤案平反,社会反响很大,法院系统倍感压力。为了防止冤假错案,也是为了减轻法院的自身压力。之后,最高法院与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其核心条款是第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根据此条,一审的审判阶段被告人必须有辩护律师,如果没有请的,则指定法援律师辩护。

但实际上,刑事辩护的全覆盖规定,因受诸多条件限制,效果并不佳,就如王安石的青苗法,是理性主义,能言之而不能行之,执行起来变形,反而更不方便老百姓。刑事辩护全覆盖存在的问题是:第一、正常的辩护市场被打乱。刑事辩护的主流竟然是法律援助,不符合市场规律,难以有效持久。由于法律援助是免费的,当事人及其聘请社会律师的动机下降,原刑事辩护律师几乎失业。第二、法律援助辩护形式主义,走过场的很大。由于法律援助的物质补助低,一些法援律师会见一二次,庭审发言几句,就结束了(当然也有负责的法援律师的,譬如所徐州的法援李律师,就把一个指控无期徒刑的案件辩护到无罪)。第三、在认罪认罚制度下,案件的主导成为检察官(刑事案件本来应该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律师的辩护更是虚弱,有的值班律师(也是法援律师),似乎等于见证签订认罪协议的见证人,并无实质性辩护,即使想真辩,也担心不认罪反而会加重处罚。律师辩护更是不作为、难作为,有成为摆设之虞。

由上可知,刑事辩护的全覆盖仍需改革完善,提高社会律师的辩护率,降低法援律师的辩护率(保持一定的比例),增加法律援助的经费,对看守所会见室扩容,降低羁押率等,诸多条件配套了,才能有效辩护。现状与理想的目标还有很大距离。不仅法援辩护质量堪忧,社会律师的辩护效能也在下降。再看本案,两律师为了排队而争执,相煎何太急,呜呼悲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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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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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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