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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热点案件中,屡屡出现家属已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法援机构还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去辩护的事件,引起家属的不满,以及社会的困惑。这样的指定,有悖于程序公正,亦与法律援助的目的不合,故有必要修改《法律援助条例》,以符合社会的期待。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根据此条,委托律师冲突时,由被告人选择决定。实践中,可以让家属聘请的律师去会见被告人,以决定是否委托。

对于换律师的程序(譬如将已有法援律师,换为家属聘请的律师的,亦有规定。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8条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解除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关系的,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新的委托关系。

由此可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应与时俱进地修订,以适应形势。

修改的内容可如下:
1.增加规定,家属聘请的律师优先于法律援助律师。理由是,家属聘请的律师,信任度高于法援律师,便于沟通,提高辩护质量。同时也为政府节省了财政支出。故可以规定:(1)家属已经聘请律师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指派法援律师后,发现家属又另行聘请律师的,经核实情况,终止法援,撤回法援律师。(2)受援人在接受法援律师后,家属又委托律师的,由受援人选择确定律师。(3)受援人有权利与家属聘请的律师会面,以确定是否接受之。(4)法援律师有义务告知受援人其法援身份,以及告知家属是否已经另行聘请律师的情况。

2.增加规定,对于违规操作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1)明知家属已经聘请律师,法援机构继续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2)明知家属另行指派律师,法援律师不予退出,继续法律援助的;(3)阻碍受援人会见家属聘请律师的;(4)故意安排法援律师,以排挤家属聘请律师的等;违反以上者,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对于违规参与的法援律师予以相应行业处分。

以上的条款,目的是为了保障受援人及其家属聘请律师的权利。在法理上,法援律师是对经济困难,或没有辩护人情况下的法律援助,在受援人有经济条件以及受援人或其家属已经聘请律师的情况下,不应该再提供法律援助,已提供的法援律师,应予撤回。

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帮助了很多经济困难的被告人,保障了其诉讼权利,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冤假错案。但也存在诸多问题,第一、法律援助太多,竟成为辩护主流了。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政策下,法律援助律师的数量远远高于社会律师,亦即刑事辩护的主流是法律援助。这是不正常的,把一个后备的、补充的、辅助的法律援助变为辩护的主力军了。第二、法律援助存在违规操作,即为了阻止社会律师的介入,在家属已经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安排法援律师介入,以排挤社会律师。第三、法律援助的费用低,指派大量的律师打短工,导致法援辩护的质量低,走形式主义,甚至成为见证律师或第二公诉人。应该提高法律援助的经费,集中有限的经费用于经济困难的以及确有必要指定辩护的当事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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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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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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