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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由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起诉的,全国首个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公益诉讼二审尘埃落定。江苏高院驳回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上诉,依法维持原判,即认定电视开机广告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判令乐融公司对判决生效之日起销售的智能电视设置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

窃以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该考虑把该判决内容,升为管理法规,全面禁止电视机携带开机广告,还观众一片清净,对违者则予以处罚。如果不上升为普遍性的规范的,则法院判决是个案,只有个别厂家有拘束力,其他厂家逍遥法外,更是不公。司法个案在催生市场管理法规。而这本是市场管理部门本应该注意并且解决的问题。

本次诉讼,消保委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提起。其实合同角度来看,消费者买的这种电视就是“瑕疵”产品:其一、广告是多余的,去掉不影响功能。其二、广告是碍眼的,影响了清净。其三、广告费时费电、消耗了能源,产生了费用(别看就是一二十秒,全国电视机加起来就是天文数字)。其四、广告是不符合购买目的的,纯粹是恶意的捆绑式销售,是强加给消费者的。而在行业整体堕落的情况下,消费别无选择。所以民事法律上,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瑕疵产品,可以向厂家、消费者求偿,要求赔偿损失,或者对已经购买的电视打折处理,并同时立即去掉广告或设置一键关闭广告键。

这个事件中也反映出民情上达的渠道不通。民间呼吁再大,却没有通畅的渠道传到到行政管理部门。现在即使法院判决了,也还未必能传达上去,从而通过立法、修法来规范。何故?因为民情的渠道本来人大代表或政协代表来传达,但他们都是兼职的,无暇兼顾。所以行政管理部门或不知道市场发生了什么事情,或虽知道不去处理也没事,反正没有代表来监督。除了电视开机广告外,还有热点的app滥收集个人信息,人脸识别的滥用,无不如此,只有舆论闹大了或上面领导重视了,有关部门才会出面来管。假如代表们能听取市民意见,依法反映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还不履行职责的则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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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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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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