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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浙江嘉兴的东菱宝石公馆小区发生一起悲剧,男业主为救狗掉入化粪池,沼气中毒身亡。该小区业主纷纷议论,物业有责任。也有人指责狗没有栓绳,是事故的间接原因。目前事故尚在调查中。

初步分析,在法律上,这个事件是简单清晰的。首先,要查化粪池没有盖子的原因?是被盗窃,还是被人为移动?如果是盗窃或人为移动,则窃者或移动者造成了危险状况,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如果没有盗窃或人为移动,而是自然原因,譬如雨水或沼气冲上导致井盖移位的,则物业有责任。当事人自己疏忽不小心掉入的,亦有部分责任。其次,狗没有栓绳,狗主有违规定,有行政责任,但与事故没有必然联系,即狗未栓绳本身并不会引发掉入化粪池的事故,故狗主是没有法律责任,但毕竟事故与寻狗有关,狗主道德良心上该有愧疚。

这个事件,对物业公司也是一个教训。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合同,物业对小区业主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譬如及时巡查各种设施,包括井盖、外墙、悬挂物、电力设备、路面障碍物等等,还有治安安全责任,譬如询问游荡者、注意形迹可疑者,以防止发生盗窃等刑事案件等。从网上统计的案例看,因物业安全保障不到位,对于业主失窃、摔倒等案件,物业都被判决了补充赔偿责任(一般是全部责任的10%-40%),其法律依据以前是《侵权责任法》,现在是《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一言概之,物业必须尽责,否则如果发生第三人侵权事件,在找不到第三人或第三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则物业公司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部分责任)。这也就是场地责任,物业是场地管理人,有维护场地安全的义务,而且是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庙的那种责任,故务必提高责任心,切实保障小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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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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