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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马伊琍代言的“茶芝兰”奶茶品牌方出事,被指控骗取加盟费,涉嫌合同诈骗罪。马伊琍微博道歉:“非常抱歉,作为该品牌之前的代言人,我再次向各位加盟商受害者道歉。目前我们正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我与工作人员也更要自省自纠,在今后相关工作中必须更为严谨,合作前细致核查,合作中积极监督。”

媒体报道,马伊琍代言的“茶芝兰”是一个奶茶品牌。从去年年底开始,上海警方接到大量该品牌奶茶店加盟商户报警,侦查后发现涉嫌经济犯罪,于今年3月23日将以犯罪嫌疑人金某、王某为首的诈骗团伙抓获。经查,该团伙成立餐饮公司,搭建多个虚假知名品牌奶茶招商加盟网站。同时还伪造多个品牌的授权文书,甚至在加盟商实地考察时,还雇佣人员冒充消费者,在奶茶店铺前循环排队,营造生意火爆假象,骗取加盟费。目前,警方抓获90余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7亿余元。

那么明星代言面临何种法律责任?

关于刑事责任
媒体的报道,没有说奶茶本身有质量问题,而是经营模式有问题。加盟商给了加盟费,品牌方却不提供相应的加盟服务,故涉嫌合同诈骗罪。查网上的广告,马伊琍是该品牌形象的代言人。该“品牌形象”具体内容是指什么?是产品质量问题,还是包括经营模式?一般而言,品牌形象主要是指产品质量,但也暗含了对经营模式认可。该广告对加盟商有诱惑,故马伊琍有道义责任,但不是合同诈骗罪的共犯(即帮助犯)。共犯是明知犯罪而加入,而明星只是收个代言费,没有诈骗消费者的意图。

关于行政与民事责任
关键在于是否违反《广告法》?譬如做虚假广告,或为未曾使用过的产品代言,就要被行政处罚,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广告法》第38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第56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到本案,奶茶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其质量是否合格,以及明星是否亲尝过奶茶,都关系到法律责任的有无。

关于代言费是否退出
明星收的代言费,在品牌方出事后,是否要退出?这要具体分析。如果品牌方是使用赃款支付的,且明星也有审查不严责任的,则可以追缴,退回给被害人。在法律上,须考量明星的取得财产,是否善意所得。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善意所得”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尽管如此,司法实践中对“善意”的判断还是有分歧的。具体到本案,由于明星已自承审查不严,有过错,故代言费应退出。

综上,明星代言还是个专业严谨的法律事务,签约前务必尽职调查,签约后亦要时时关注品牌情况,以确保产品的质量与服务。从本案看,还注意两点:第一、品牌代言人的具体内容,即权利与义务要写清晰。假如只是代言质量,就该排除经营模式(加盟),如果要包括经营模式(加盟),要备注写明。第二、品牌方卷入违法犯罪的案例,已经出现多个,是可预见的合同风险。故合同中应注明,明星有一定的监督检查权,发现不对,有权退出。反之,如果发现不对,还继续代言,则属于欺诈,须向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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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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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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