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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店房间应视为“临时住宅”,对私闯者予以治安处罚

现在酒店、民宿很多,经营者并不专业,经常出现安保问题,导致旅客被惊吓或人身被侵犯。最常见的是陌生男私闯旅馆房间。这种不安全感下,旅客住宿提心吊胆,而对闯入者的处罚,亦未形成共识。譬如,上海有个裸男私闯旅店单身女房间,被以猥亵处罚。实际上,私闯酒店房间本身就是个违法行为,也该处罚。

9月5日,杭州。一女子入住酒店,晚上23点被陌生男子刷卡进入。女子受到严重惊吓,给前台打了两次电话,七八分钟后才有工作人员来。酒店对此回应:不方便解释,已交由公安处理。——此事应该严查。其一闯入者是谁,意欲何为?深夜无故入室者,非盗既奸,没有好事。《唐律疏议》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者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二、旅店的安保系统要检讨。闯入者是如何打开房间的?如入无人之境。保安有无巡查,或看监控视频发现?在女旅客事后打电话后,还姗姗来迟,旅店严重违反安保义务。

本案中的法律责任:
第一、旅店与女子是住宿合同关系。旅店未尽安保义务,已经对女子违约。应该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至少住宿费应该免掉,并且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赔偿女子因受惊产生的创伤康复。

第二、对于私闯者的处理,若无合理解释,应该按照非法侵入住宅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这里关键是对住宅的理解。通常情况下住宅是指“家”。但旅店房间也是私人空间,在里面洗澡、住宿、休息,对房间管理有支配的权利,故旅店房间应该视为“临时住宅”,尤其是深夜入睡时。故对于深夜私闯者者应按照非法侵入住宅予以治安处罚。如此惩戒,才能达到震慑效果。如果对私闯旅馆房间者不罚,则无法预防违法。

第三、对于旅馆安保的松懈,公安应该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对该旅馆予以处理。目前来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过于粗疏,该法主要规定了旅馆对公安的汇报义务,却没有规定其自身对旅客的安保义务。故建议修改该办法,增加旅店对旅客的安保义务,作为经营旅店的必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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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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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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