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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坑式辩护,是指在热点案件中,相关部门强行指定法援律师辩护,占了位置,导致被告人家属聘请的律师不能辩护。

占坑式辩护是很不正常的现象,而且会造成案件程序不公与实体公信力下降。其一、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人选择权。其二、侵犯家属所聘请律师依法辩护的权利。其三、法援律师的辩护质量令人生疑。尤其是被质疑是否带着任务去辩护,以协助控制整个案件的过程与结果。其四、社会观感糟糕,案件判决的公信力下降。其五、引发家属的不满与反弹,譬如最近的两个热点案件。劳案家属就发公开信指责劳的援律师:为什么不告诉你是法援律师?货拉拉司机过失致人死亡案周某春的妻子李女士表示,“其本人聘请的律师还是未能介入,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判决” 。

占坑式辩护,没有理据。其一、家属律师优先于法援律师。现行《法律援助条例》第23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条:“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其二、给不符合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浪费公帑。《法律援助条例》第1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其三、受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在家属已聘请律师的情况,不主动退出,还继续辩护,有悖职业道德。

占坑式辩护的法援律师唯一给自己缓颊的理由是:他们的辩护是被告人同意的,具有合法性。但该理由还是被质疑:其一、被告人处在被羁押的情况下,自由意志有限,是如何获得同意的?有没有直言告知是法律援助律师,以及家属已经另外聘请律师?如果没有如实将全面将信息告知被告人,此种“同意”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作出的,难谓是真实意思表示。其二、被告人的“同意”是否真实意思,应让家属聘请的律师去会见核实。如此方服人心。然而现实中,家属律师会见不到被告人,得不到核实以及被选任律师机会。

建议全国律协出面专门调查“占坑式辩护”,以保障真正的辩护权,挽回占坑律师给给律师界造成的负面影响。法援机构亦应自查自纠,对于违法指定法律援助的渎职行为,则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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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3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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