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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男子跟邻居吵架致其猝死被索赔,承担5%的赔偿责任”案例:2020年8月,北京房山区。王某租了一套房屋居住,将面包车停到邻居于某家门口。于某要求将车挪走。两人争执言语激烈,后于某回屋。王某多次返回于某家门口吵嚷。半小时后,于某心源性猝死。于某家属认为王某不听从停车管理,将车停放到于某家门口,在于某劝说其挪车时,对于某进行辱骂滋事,导致于某死亡。法院认定,王某未尽到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判决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计8.2万余元。
 
本案判决基本正确,惟5%的数额,尚可调整。王某停车侵犯邻居利益,邻居来交涉,还骂上门去,可谓极不讲理。吵架之间,常有辱骂,是侮辱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违法行为),刺激邻居,导致猝死,是有因果关系的,故构成侵权。王某或会辩解,不知对方有疾病,但不知而骂,并不能免责,知了还骂,责任更重。
 
邻居之间吵架后一方猝死的案件不少。关于此类案件的法律责任,窃以为,如果双方是理性交涉,没有责任。如果吵架,吵架中有骂人、诅咒之语,刺激对方的,因辱骂侮辱行为,有违法性,应该认定与对方死亡有因果关系,须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交涉要文明理性。当然,现实中是吵架是不免,那么吵架时,可以声音大,但不能太情绪化,不可辱骂,否则是有法律责任之虞的。
 
司法实践中,还有吵架猝死,被指控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有个网友说,他承办的一个法律援助案件中,被告人与邻居吵架,对方猝死。法院认为,作为邻居,应该知道对方疾病,故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该案因未看到判决书,不能细评。但在法理上,一般是不构成犯罪。因为,其一、猝死主要是病因,是主要因果关系。其二、即使知道邻居有病,但一般也不知道很具体病因(疾病本是个人隐私),不能预见猝死后果。对被告人的预见义务不能要求太重。只有极端的情况下,明知对方具体病因,还予以辱骂刺激置于对人死地,才构成犯罪,此种属于小概率事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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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8篇文章 14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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